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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平定西藏叛乱 同中印协定毫不相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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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4-23
第5版()
专栏:答读者问

我国平定西藏叛乱
同中印协定毫不相干编辑同志:
近来印度一些报纸说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平定西藏叛乱是“违反了潘查希拉的精神”,还说中国和印度关于西藏的协议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而缔结的。由于后一个协议被“撕毁”,中国同印度签订的另一个协定就失去了它的基础。这两种说法究竟有没有根据?
北京读者 魏明
答:“潘查希拉”,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和印度在1954年共同首倡的。它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友好合作、亲善睦邻的指导原则。1954年中印两国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开头就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贸易和文化交流并便利两国人民互相朝圣和往来起见,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这就是五项原则的起源。西藏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平定西藏叛乱完全是我国的内政,怎么能说是违反“潘查希拉”呢。按照“潘查希拉”的解释,应该是这样的:我国政府平定西藏叛乱完全是我国内政,因此任何外国都不能进行干涉。
西藏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1954年中印上述协定中的所有条款中,都明确指出西藏是“中国西藏地方”。根据著名的五项原则的精神,在1954年4月29日协定签订时中印两国互换的照会中曾规定说:印度政府愉快地同意撤退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武装卫队;并愉快地同意将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全部驿站和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以及其全部设备交给中国政府……。这些照会也肯定了西藏是中国的领土。
印度总理尼赫鲁在1954年5月15日说过:“这个协定的真正重要性是因为它在互不侵犯,彼此承认对方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以及在外交和内政上互不干涉和不作任何其他类似的干涉等方面,都具有更广泛的意义。”以上种种足以说明,仅从中印上述的协定来说,西藏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事实是无法抹杀的。
1954年中印签订的协定是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协定共六条。第一、二条是互设商务代理处和指定若干贸易地点的条文;第三、四条是关于两国香客朝圣事宜的规定;第五条是关于外交等人员来往过境应办手续条文;最后一条是协定生效日期有效期限等规定。这个协定与1951年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是根本不同的两件事,一个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协议,一个是中印两国之间的外交协定,两者的性质不同,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哪一个为哪一个的基础了。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说法都是没有根据的。说这种话的人的真正企图是要混淆视听,否认我国对西藏的主权,并挑拨中印之间的关系,为帝国主义侵略西藏和干涉我国内政寻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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