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阅读
  • 0回复

西藏反动集团的武装叛乱是明目张胆破坏国家宪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4-25
第4版()
专栏:

西藏反动集团的武装叛乱是明目张胆破坏国家宪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的发言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周恩来总理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和彭真副委员长、李富春、李先念副总理的报告。
现在,我就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表一点意见。
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是根据这个原则进行工作的
四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战线上的斗争,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国内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违法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少,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社会秩序空前安定。从我们国家现在的政治、经济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正如周恩来总理在他的报告中指出的,“比以前任何时期都更加巩固了。”
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四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一直是根据这个原则来进行工作的。
检察机关始终把惩办反革命的现行破坏活动,当成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一九五五年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在一九五七年打击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破坏活动的斗争中,以及在一九五八年保卫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都把斗争的锋芒,指向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四年以来,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案件里面,这种现行破坏的案件占百分之七十点八,其余百分之二十九点二,则是罪恶很大、民愤很大,又到处流窜隐藏、心怀破坏阴谋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事实告诉我们,如果不及时惩办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不把那些怀有破坏阴谋的重大反革命分子清查出来,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就要受到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对于反革命分子,我们历来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节节胜利,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越来越高,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更加孤立,而且处于进一步分化瓦解的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处理,除了少数罪恶严重的坚决分子以外,进一步实行了宽大政策。这一点,在各级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工作中,已经明显地反映出来。据统计,一九五五年和一九五六年,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反革命罪犯,大约占需要处理的反革命分子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即只处理了其中情节严重的分子,其余百分之四十左右情节轻微的分子,则放在社会上,依靠群众监督改造;而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反革命罪犯,大约占需要处理的反革命分子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即只处理了其中情节最严重的分子,其余百分之七十左右情节轻微或情节不是最严重的分子,也都不予逮捕,把他们交给群众监督改造,以观后效。
这种宽大政策的精神,不仅表现在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上,而且也表现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上。四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惩罚管制和教育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组织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把大批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既使他们的反动思想有所改变,又使他们获得了劳动生产的技能,如果他们能够老老实实继续改造下去,他们就完全有可能使自己变成一个自食其力的善良劳动者。检察机关在劳动改造工作中,对反革命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情况,实行了检察。对于真诚悔罪和有立功表现的反革命罪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提前释放;对于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反革命罪犯,则起诉惩办。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崇高表现,今后我们应当继续加强这一工作。
我们面前,还有帝国主义和蒋匪帮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还有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没有完全肃清,我们必须继续提高警惕,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我们对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并不等于对少数罪恶严重、进行现行破坏的坚决反革命分子,可以容忍他们的破坏,不加惩办了。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复杂的阶级斗争,不但在国外,在资本主义世界,严重地存在着;就是在国内,也还是存在着。要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性,严防敌人的破坏活动”。我们的面前,还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匪帮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还有少数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还有少数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没有完全肃清,就是那些已经放下武器的反革命分子和已经被推翻的反动阶级的分子,要把他们彻底改造过来,还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斗争过程。因此,我们还必须继续提高警惕,加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
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动集团发动的武装叛乱,是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叛国行为,是国法所绝对不能容许的
最近,原西藏地方政府的上层反动集团,勾结帝国主义、蒋介石匪帮和外国反动派,发动了武装叛乱。这是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叛国行为,是国法所绝对不能容许的。我们的国家,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依照宪法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这是任何反动派都否认不了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上层反动集团叫喊什么“西藏独立”,进行武装叛乱,这不仅暴露了他们勾结帝国主义侵略者和外国干涉者破坏中国统一的阴谋,而且是明目张胆地破坏国家的宪法,背叛了祖国。现在,西藏上层反动集团所发动的叛乱,已经被粉碎了。人民解放军同西藏广大爱国僧俗人民一起,正在继续彻底肃清残余叛匪,这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对于被欺骗裹胁参加叛乱的分子,只要他们放下武器,回到人民方面来,将一律不咎既往;对于在叛乱中某些一时犯有罪行的分子,只要他们能够真诚悔悟,不再进行破坏,也可以实行宽大政策,不加惩办。但是,对于坚持叛乱、死不悔改的分子,一定依法严惩。
为了准确地打击敌人,防止伤害好人,严格地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检察工作要走群众路线
各位代表:
对敌人实行专政,同保护人民民主是完全一致的,对敌人专政越有威力,人民民主生活就越有保障。同时,在对敌人实行专政中,又必须防止偏差,才能够保护人民民主权利。
为了准确地打击敌人,防止伤害好人,我们在工作中,历来是严格区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既防止混敌为我,又防止混我为敌。在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伟大著作发表后,我们又组织干部普遍地、认真地学习了这个著作,进一步掌握了区分两类矛盾的原则,并且不断地总结实际工作的经验,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了群众路线。特别是经过整风运动以后,克服了“三风、五气”,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有了进一步发展。很多地方采取了“携卷下乡办案”、“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等方式,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和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一边生产,一边办案,这样不仅锻炼了干部,教育了群众,而且对于分清案件的是非轻重,保证正确地办理案件,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工作中,还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挥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应当说明,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是模范地遵守法律的,对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是极其严肃、谨慎的。各级检察机关对于逮捕、起诉的案件,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都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对于被告人和被告人亲属的申诉,也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处理,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已经判处的案件,也有计划地进行复查,如发现个别错案,及时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在巩固专政方面发挥了强大的威力,而且,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发扬人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保障人民的民主生活,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也起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人民群众遵守法律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
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里,人民是法律的主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由于经过了长期的革命锻炼和革命教育,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组织性、纪律性,因此,守法的自觉性是很高的。特别是经过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人民群众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但是由于剥削阶级的影响还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思想、坏习气,还时时刻刻地对新社会起着腐蚀作用,因此,在人民内部也还有少数不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的人。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在人民群众中不断地进行了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方式,开展了关于法制问题的辩论,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在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法制辩论的基础上,人民群众自觉地订立并推行了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建立了有利于解决人民内部问题的调处委员会,这就进一步改变了社会风尚,不仅人民之间的某些纠纷大大减少,而且进一步树立了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尊老扶幼、团结邻里、和睦家庭的新风气,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促进了生产。实践证明,爱国公约是人民群众直接掌握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群众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方法,来消灭剥削阶级思想残余的影响,提高共产主义觉悟的一个有力工具。
在处理人民群众中某些不遵守法律的现象的时候,我们始终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这些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同敌我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至于对人民群众在生产中和工作中发生的某些缺点错误,只能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加以教育纠正。如果把这些缺点错误当作犯罪行为,采取惩办手段,那就不仅会伤害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也是一种混淆两类矛盾,把对待敌人的办法用以对待人民群众的严重错误。当然,对人民内部个别触犯了刑律的人,必须依法制裁,但是,就整个来说,这种惩罚只是作为说服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巩固人民内部的团结,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生活。
依靠人民群众,制裁一切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加强对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改造工作
总之,四年以来,检察机关在自己的工作中,始终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民主专政方向,把对敌人的专政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正确地统一起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没有斗争的。在这个方面,我们主要的是同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这种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把法律看作是超阶级的、超政治的,是代表包括反动阶级在内的一切阶级的利益的,其实质是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把法制的矛头,不是对准敌人,而是对准人民内部,其结果是放纵了敌人,伤害了人民。这种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曾经一度成为主要的错误倾向,经过整风和反右派斗争,已经基本上被克服了。但是,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同这种倾向作斗争。当然,我们对于那种忽视遵守法律、忽视公民权利的错误倾向,历来也是注意防止和进行了斗争的,因为这种倾向同样是不利于打击敌人,不利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
现在,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人民公社化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国家更加巩固了,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更加提高了,反革命更少、更弱了,因而专政的范围在逐步缩小,人民民主生活在进一步扩大。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对敌人的专政作用,仍然不能放松,必须用国家的法律去制裁一切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并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强对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改造工作。我们相信,全国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它的光荣任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