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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非经济合作组织不能排斥亚非国家 协商委员会的非法决定违背万隆精神 我国代表团发表声明表示坚决反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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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5-03
第5版()
专栏:

亚非经济合作组织不能排斥亚非国家
协商委员会的非法决定违背万隆精神
我国代表团发表声明表示坚决反对
新华社雅加达2日电 亚非经济合作组织协商委员会经过一个星期的会议以后,于1日在万隆闭幕。在1日上午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讨论了起草委员会起草的这个组织的新章程草案。章程草案规定,这个组织的会员国必须限于首都设在亚非地区的国家。中国代表团在闭幕会上坚决反对这个决定。伊拉克代表团表示保留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阿联代表团则建议不要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决定,而把这两个分歧的意见交由下一次的协商委员会会议讨论。苏丹代表团也同意阿联代表团的建议。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和其它两个国家坚持认为,必须把多数的意见作为决定。因此中国代表团不得不宣布保留它的态度。中国代表团的声明全文如下:
中国代表团声明——冀朝鼎博士反对协商委员会关于限制亚非经济合作组织的会员国的多数意见。
既然委员会的多数国家拒绝了我的关于推迟对会员国规定这个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的再三要求,我感到很遗憾。我不得不宣布保留我的态度,并且表明中国代表团坚决反对这种非法的、不公平的和不合理的决定。新章程草案关于会员国的条款实际上排斥了一个参加1958年12月成立亚非经济合作组织的开罗会议的国家。这个新章程草案规定,亚非经济合作组织的会员国必须限于“1955年参加万隆亚非会议的亚非国家和在这次会议以后取得独立的国家,以及中央政府设在亚非地区的其它一切独立的主权国家。”
我坚信,采取这种行动是完全没有正当理由的,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和违背万隆精神的。把这个规定交给下一次会议讨论而不设法同一个有关国家协商,这种做法使这个行动显得突出地非常不友好。
第一,参加开罗会议的国家是亚非经济合作组织的创建者。因此,它们是这个新成立的组织的实际上的会员国。协商委员会的任务是为这个已经成立的组织起草章程草案。它绝对没有权利把限制会员国的规定列入章程草案。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把亚非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创建国排斥在这个组织之外。这样,协商委员会的做法是越权的,因而是不合法的,是没有约束力的。
第二,正如建立这个组织的开罗决议明确说明的,成立亚非经济合作组织的推动力是亚非国家要促进它们之间经济合作的共同愿望。这种愿望表现在万隆会议和其他亚非国家的会议之中。亚非国家在“和平地在一起生活”和“友好合作”的共同原则下一起工作。这显然意味着,应当使尽可能多的亚非国家——不管它们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不同——参加这个组织。要想利用任何借口来限制会员资格,来排斥一个已经对未来的亚非经济作出非常宝贵的贡献的国家,那是对万隆精神的重大违反。这样一个国家已以正式成员国的身份参加过开罗会议——它建立了亚非经济合作组织——,已以正式成员国的身份参加过其他许多亚非国家会议和组织,这一事实是普遍承认它是一个亚洲国家的明显证据。因此,要想阻止这个亚洲国家参加亚非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的任何企图是违反亚非国家人民关于和平合作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的。这种要想歧视一个亚洲国家的企图,只会使那些希望分裂我们和削弱我们合作的努力的利益集团高兴,而使那些诚恳希望亚非团结和合作的人感到痛心。
在万隆作出这样一个决定会损害万隆的好名声。万隆是和平合作的象征,不应该把这种象征变成为不公正的歧视的里程碑。鉴于上述理由,为了亚非合作的利益,并且按照协商与和解的精神,我衷心地希望,协商委员会的委员和在开罗建立亚非经济合作组织的其他会员国将进一步考虑这个问题,并且把问题摊开来在下一次协商委员会会议上作进一步的讨论,如果有必要的话在下一次会议上讨论。(声明全文完)
亚非经济合作组织协商委员会1日下午发表了一项新闻公报。公报说,委员会除了其他事项以外通过了这个组织章程的一部分(其中包括接纳会员的标准),并且建议预定在今年12月的某个时候开会的亚非经济合作组织会议通过这一部分章程。这项新闻公报还说,章程的其余部分将在暂定在卡拉奇举行的下一次会议上最后拟成。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还通过印度尼西亚总商会主席苏布汉向新闻界发表了一项简短的声明。这项声明说,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不同意中国代表团的声明,并且不能同意这种态度。他说,鉴于参加会议的协商委员会十个会员国中的“九个”国家同意关于亚非经济合作组织会员资格的决议,中国代表团的态度“是完全不能理解的”。
实际上,不仅中国代表团而且其他一些代表团也不支持这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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