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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学术界 深入讨论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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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5-07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广州学术界
深入讨论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
中国科学院广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广东经济学会、“理论与实践”编辑部最近在广东科学馆先后联合举行四次座谈会,讨论有关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到会的有财经机关负责干部和职工、工业企业管理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等院校和干部学校的政治理论教师、广东经济学会会员等四百多人次。争论的焦点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我国全民所有制内部互相调拨的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等问题。会上发言的同志对于上述问题的看法都有分歧,现将各种不同的意见综述如下:
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
关于这个问题,发言的同志有如下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些同志认为,商品生产的存在是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我国现阶段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是由适合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即:1.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存在,使得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联系的必要形式,这是我国商品生产存在的主要原因。2.我国国营企业和人民公社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为了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就必须利用商品交换和货币工资的形式以利于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个因素在将来全民所有制全面实现以后,将突出起来成为商品生产继续存在的重要因素。
有的同志认为,商品这一经济范畴,反映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离开了这一主要特征,真正的商品生产就不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根据是:(1)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2)对外贸易关系;(3)按劳分配制度;(4)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核算制。
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根本原因,完全是因为工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够高。理由是:(1)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是生产力不高的表现。如果认为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那么等到集体所有制都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以后,商品生产就不再存在了,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2)按劳分配制度的存在,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会产品的数量所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才利用按劳分配原则和商品货币关系来调节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如果说按劳分配决定商品生产的存在,那是本末倒置。(3)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也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的,由于我国目前各种不同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不同,有机械化、有半机械化、也有手工操作,因而不能直接用时间来计算劳动耗费,而只能运用价值形式迂回曲折地去计算产品劳动的耗费。在全面实现机械化、电气化以后,各个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一致,就可以直接用时间去计算劳动的耗费,可见实行经济核算制,也不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有人还从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民公社生产的发展和有利于解决生产与人民消费之间的矛盾,来反证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我国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
部分同志认为,应该同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去探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理由是:(1)由于公有制两种形式的存在,使得国家不能无代价的直接调拨人民公社的商品,而必须通过商品交换,由于目前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国家不能马上把人民公社的生产和消费统一包起来,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来进行分配。(2)由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不能实行按需分配;也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必须通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更好地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就必然存在。因为(1)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要求,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每个基层经济单位,都要实行经济核算;(2)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它的产品分配的形式是按劳分配;也决定了它的产品交换的形式是商品交换。只要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还没有改变,它的分配方式和交换方式就不能单独改变。
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内部调拨的生产资料是否商品
关于这个问题,在讨论中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个企业之间调拨的生产资料,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而只是具有商品的形式或外壳,理由是:这些生产资料和这些企业本身都为全民所有,这种调拨,只反映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生产联系,并不反映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许多同志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互相调拨的生产资料不论形式上实质上都是商品。理由是:(1)一切国营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都不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产,而是为了供应社会和其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生产;(2)这些生产资料虽然根据国家计划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调拨,但是都要计算价值,要通过货币来清算,并且一般要遵守等价交换原则;(3)生产资料最终是用来生产消费品的,其价值最终要转移到消费品中去。那么生产资料也应该承认它是商品。有个别同志甚至认为:不仅国营企业之间调拨的生产资料是商品,连在企业内部各个车间互相调用的生产资料,只要还计算价值,进行货币结算,也同样是商品。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在讨论中争论比较集中于这样一些问题上:价值规律究竟有哪些作用?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主要的作用是什么?它对社会主义的生产能否起调节作用?讨论中意见很不一致,概括起来有如下五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价值规律的作用有一般的主要的作用和特殊作用之分。价值规律的一般的主要的作用有二:(1)在商品生产中起刺激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2)在商品流通中起价值调节价格的作用。价值规律这种一般的主要的作用,在任何商品经济条件下都存在,只是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作用的特点和后果不同而已。价值规律在不同的条件下还有不同的特殊作用。在私有制条件下,价值规律的特殊作用,一是充当生产调节者;二是引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特殊作用较显著的有两种:一是作为计划经济的工具;二是作为经济核算工具。此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我们计划不够周详,或者某些产品没有纳入计划的时候,价值规律还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并认为在这情况下,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并无坏处,它可以补计划经济之不足,作为一个反面教员来促使我们改进计划工作。
第二种意见中的一部分同志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对于生产的作用,可以分为“调节”作用和“影响”作用二种。对于国营企业的生产价值规律一般不起调节作用,因为这些企业的生产按照国家计划进行。但价值规律还影响国营企业的生产。表现于这些企业利用价值规律进行经济核算,来改进生产,降低成本,以获得赢利。对于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的生产,价值规律的作用也有两种情况,即: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价值规律基本上不起调节作用,而对于没有纳入国家计划或计划不周的产品,则价值规律起一定的调节作用。此外也有个别同志认为:在三大改造胜利后,人民公社化以前,价值规律在个别情况下还起调节生产的作用。而在完全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实现后,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就根本消失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把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同价值规律的全部作用等同起来,也不能把它看作是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特征不在于调节生产和流通的作用,而在于其他方面,即:(1)在国营经济中起计算作用,包括国家计划经济中财政预算,决算,基本建设投资,企业之间的协作,企业内部的核算和赢利等等;(2)在国家和公社的交换关系中起等价作用;(3)在统购统销以外的个人消费品流通中,起一定的调节作用。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任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价值规律的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调节者”的作用,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起“自发性的调节作用”,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约制,价值规律起“自觉性的调节作用”。因此他们认为价值规律,不论对全民所有制的或集体所有制的商品生产,都起调节作用,只是程度大小不一样。
第五种意见是个别同志引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的个别词句,认为价值规律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根本不起生产调节者作用,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调节者也不是价值规律,而是剩余价值规律,并且还强调说,如果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起调节作用,就必然否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作用。许多同志都不同意这种意见。
(中国科学院广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通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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