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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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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6-01
第7版()
专栏: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
编者按 最近,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在上海召开经济理论讨论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的经济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经济院系的经济理论工作者、国家经济部门和党委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者和经济理论工作者二百四十五人。提到大会上的论文共有五十四篇,调查报告共二十三篇。会上讨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以及计件工资问题。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主要讨论了关于人民公社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问题,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三种主要交换关系问题和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这篇报道是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组根据讨论中的主要论点,加以综合整理后写成的。
一、关于人民公社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问题
提到这次会议上的有关这一问题的一些论文和调查报告,都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关于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大大发展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的精神,在人民公社作了比较详细的调查之后写成的。这些调查报告和论文除了进一步阐明人民公社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人民公社发展商品生产的重大意义等问题之外,还提出了人民公社内部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着重研究了人民公社中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关系。
有的同志认为,人民公社除了发展同国家或其他公社进行交换的商品生产之外,其内部各单位之间也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有的同志指出,公社内部各单位相互之间之所以需要保存商品关系,是因为人民公社是在原来高级农业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社中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原来生产条件和经济基础是不同的,各单位和社员过去的收入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为了准备条件,逐步消灭那些将来应该消灭、而且能够消灭的差别,现在就应当承认这些差别,照顾到这些差别,人民公社就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制度。这种情况决定了公社内部各单位相互之间交换产品时,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同时,实行等价交换也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所必需的。有的同志指出,生活消费品及某些产品个人所有制的存在,也是公社内部必然存在商品交换的原因之一。不仅消费品属于社员个人所有,而且某些农副业产品(如某些家畜、家禽、蛋品、小手工业产品等)也属于社员个人所有。这些属于社员所有的产品,除了用商品交换方式来转移所有权之外,没有其他适当的方式。
许多同志指出,公社内部保持商品交换,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有很大的好处:(一)在人民公社中实行等价交换,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发挥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区)和生产队三级的积极性,调动广大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人民公社生产的迅速发展。
(二)公社内部保持商品交换,有利于发展国家与公社、公社与公社、公社各单位之间的交换,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因为公社同国家进行交换的产品,绝大部分都是由生产队提供的。公社内部实行商品交换就能促使生产队踊跃地出售各种产品,这样商品就有了丰富的来源,国家与公社签订的合同就有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在人民公社中实行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加强劳动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工农联盟的巩固。当然,在关心群众物质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只有把政治思想工作和物质利益原则正确地密切结合起来,才有利于群众觉悟的提高,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
有些论文和调查报告探讨了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关系,以及在人民公社中如何贯彻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同时并举的方针。
有的同志指出,人民公社中社、队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存在着矛盾统一的关系。矛盾的一面表现在安排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时,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资金的分配方面,是存在着矛盾的,也表现在生产量不变时,生产物中用于公社、生产队内部的消费部分,即自给部分增多了,则用来作为商品同国家或其他社、队交换的生产物就会减少,反过来说也是这样,这里存在着满足社会需要和满足公社自身需要的矛盾。统一的一面表现在整个生产发展过程中,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例如发展商品经济,增加了收入,就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购买更多的生产资料,来发展自给性生产;公社的自给性生产发展起来,一部分原来是自给性的产品,又可以作为商品同国家或其他公社进行交换。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发展两种生产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公社经济的繁荣,加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保证城市、工矿区居民和公社社员生活的不断改善和提高。
有的同志进一步指出,人民公社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之间矛盾的存在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它不仅在今天存在,而且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这一矛盾的存在并不是什么坏事,相反地正是这一矛盾的存在推动着人民公社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公社发展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解决满足社会需要和满足公社自身需要的矛盾,必须积极发展生产,只有生产力大大提高起来,才能作到既有足够的产品自用,又有足够的产品出卖,社会需要和公社自身需要才有可能在更高的水平上和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条件下,为了正确解决人民公社发展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根据国家统一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发展人民公社生产。国家既要考虑到国家和全民的需要,又要兼顾到公社的集体需要和公社生产的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来安排人民公社的生产;人民公社则应当在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指导下,根据先国家、后集体,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来确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具体比例。
至于人民公社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应该保持什么样的比例,有的同志指出,应该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在目前,人民公社的自给性生产在全部生产中的比重是比较大的,这是因为今天我国还是个工业不发达的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还很低,农业劳动力在劳动力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当工业进一步发展起来,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电气化之后,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可以大大减少,农产品的商品率自然就要大大提高,公社产品中的自给部分虽然绝对量会有增长,但它在整个公社生产中所占的比例还是会减少。在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率变化的趋势总是增长而不是缩小。自给性的生产的发展总是比较有限度的,而商品性生产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却要大得多。
从人民公社不同的生产部门来看,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是不相同的。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主要是为发展农业生产和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服务,同时又为国家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目前的社办工业,自给性生产占较大的比重。农业生产从来都是自给性比较强的。今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商品率将不断提高。人民公社中的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则主要是商品性生产,商品率较高。虽然人民公社不同生产部门各有特点,商品率各有高低,但是都必须在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下安排生产,一方面要适当满足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增加商品性生产,供应城市和大工业以粮食、副食品和工业原料。
从不同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公社来看,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也是不相同的。以粮食生产为主的人民公社,目前自给性生产比重大些,商品性生产比重小些。以棉、麻、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为主的人民公社,商品性生产比重大些,自给性生产比重小些。有的同志指出,某些以经济作物生产为主的人民公社想减少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粮食种植面积,这种想法是值得研究的。某些调查报告中把公社自给性生产放在首要地位的说法也值得商榷。因为经济作物一般都是国家十分需要的工业原料,缩减这些作物的种植面积,会影响国家的工业生产任务的完成。这种打算,从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来看,是不适当的,对提高公社的收入,也是不利的。有的同志不完全同意这个意见,他们认为,虽然自然条件适宜以经济作物生产为主的人民公社,不必缩减经济作物的面积来种植粮食,但是公社在以国家所给的任务为根据(包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范围内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一般应该因地制宜,凡是粮、油等基本生活资料还不能自给的,首先应当发展这方面的生产,以达到自给。与此同时,发展商品性生产。如果首先强调公社间的分工和特点,而不强调发展自给性生产,粮食生产就会被忽视,因为对粮食和经济作物同样适宜的土地,种经济作物收益要大得多。
二、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三种主要交换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下主要存在着三种交换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两种形式之间的、国家同职工之间的以及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大家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就是从分析上述三种交换关系开始的。
关于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加入这种交换的产品是商品这一点,会上没有分歧意见。争论的焦点在于,后两种交换关系,在性质上是不是商品交换关系,加入这两种交换的产品,是不是商品。这个问题虽然过去经济学界曾经进行过不少的讨论,但是通过这次会议的讨论,对这些问题的不同意见却有了进一步的发挥,更加明确了意见分歧的所在。
在研究方法方面,一种意见认为,要用历史的观点来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问题。我们目前的社会处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它一方面保留有从资本主义社会母胎中带来的斑痣,另一方面包含有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萌芽,这些萌芽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日益壮大。因此,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范畴的时候,就要注意这个过渡时代的种种特点。我们既不能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学概念来硬套社会主义社会的事物,也不能以共产主义的标准来衡量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事物。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既有商品经济的因素,也有非商品经济的共产主义因素,但都不是“纯粹的”。既然不是“纯粹的”,那么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也只能说它们基本上是商品经济性质的,抑是基本上非商品经济性质的,或者有几分商品的内容就承认它几分,同时指出两者的消长趋势。另一种意见也认为要用历史观点来考察商品的概念,但是在具体解释上和上述意见有所不同,这种意见认为:抽象的商品关系是不存在的,只存在具体的商品关系。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商品关系,并且在同一时期往往也有各种不同的商品关系。我们不能将各种不同的商品关系不加区别地看成是一样的东西,而应该对各种不同的商品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也是这样。经济理论工作者的任务在于考察社会主义商品的特点和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交换关系的区别性与联系性,探求它们的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关于国营企业之间进行交换的生产资料,职工向国营商店购买的消费品是不是商品的问题,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答复:是商品;或多或少地带有商品的性质;形式上像商品,实质上不是商品。讨论是围绕着下列几个问题进行的。
所有权的转移是不是商品交换的基本特征。一种意见认为,商品交换是社会经济联系的一种形式。通过交换转移产品所有权是它的最根本的特征。所有权的不同和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制约着人们在交换其产品时必须遵守等价原则。我们今天要正确认识商品交换和等价原则的重要性,是由于我们今天必须尊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必须尊重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如果为了强调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重要性而把商品的定义扩大到凡是投入交换的都是商品,那就是抹煞了商品之所以为商品的主要原因,也等于是贬低了商品的重要性。此外,有些同志虽然都承认所有权的转移是商品交换的特征,但是对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是否存在所有权的转移从而进行交换的产品是否商品的看法却有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国营企业之间产品的交换,虽然要计价算账,但是经过交换以后,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营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不是完整的商品。也有的同志认为,虽然国营企业同属全民所有,但是它们都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它们的经营状况对于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这就决定各个企业之间存在着“你”“我”界限,在各企业间进行交换时的条件对各个企业的职工会发生物质上的利害关系。我们要承认各个国营企业具有部分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所有制。这样,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从而国营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也是商品。另一种意见认为,商品交换的根本特征是等价交换,凡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产品都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商品交换来说,不是唯一的条件。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同私有制度下或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根本不同,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的。因此,我们不能用旧的私有制度下或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概念来作为分析社会主义各种交换关系性质和特点的依据。目前我们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否认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同目前提出大力发展商品交换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这里联系到这样一个问题:商品的内容或性质有无大小或强弱之分?由商品向产品的过渡是一个逐步消亡的过程呢?还是一批一批地由直接分配代替商品交换的结果?一种意见认为,商品之成为商品是由于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有物质利害关系。正因为存在物质利益上的矛盾或对立,人们才必须将产品当作商品,按照等价的原则来互相让渡,其它的办法都是不可能被接受的。在私有制度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对立最为尖锐,产品的商品性也最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随着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逐步过渡,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的逐步过渡,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的矛盾就逐步缩小,产品的商品性也就逐渐削弱,逐步消亡。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把商品的消亡过程,看作是商品的质的削弱或商品内容的减少的过程。在不同社会中,商品的社会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有小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的商品,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也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至于商品的共性——等价交换,那么只要它是商品,就一点也不能增加,一点也不能减少。商品社会性质的变化和商品的消亡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商品的消亡是随着一种一种的产品退出等价交换的领域而逐步实现的。我们不能说,目前我国正处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逐步消亡的阶段。上述问题的讨论,在会议中没有充分展开,有待大家作进一步的研究。
对于国家同职工之间的交换关系。即职工向国营企业提供一定劳动量以后,可以领得一定的货币工资,用以向国营商店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的分析,大家的意见也有所不同。一种意见认为,这种交换关系实质上不是商品关系。劳动者在国营企业中提供劳动取得若干人民币的工资,并不是商品买卖关系,因为不能想像劳动者能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的企业。至于劳动者用取得的人民币去购买消费品,在表面上看来好像是商品关系,但在实质上并不是商品买卖关系,它只是表现着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首先劳动不是商品,因此消费品也不是商品,而作为这种交换的媒介的人民币,并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劳动证券。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在国营企业中提供劳动取得人民币,不是商品关系,理由同第一种意见相同。国家发给工人的工资,并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证明职工为社会提供了一定劳动量,所以他有“权”从社会仓库中取得一定份额的消费品。关于劳动者用取得的人民币去购买消费品,则是商品关系。在这里,劳动证券变成了真正的货币,同当作商品的消费品相对立,通过交换,转移了产品的所有权(持有这类意见的同志在人民币是否真正的货币的问题上,以及在职工以人民币去购买消费品的过程中有无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上,还有不同的意见)。并且指出这种商品关系是由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按劳分配制度和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所决定的。与此相类似的意见是,这个交换过程可以表述为“劳动……货币——商品”。“劳动……货币”的意思就是用货币来表现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表现社会给劳动者以报酬的劳动的量,这里是货币表现劳动的问题,不是货币和劳动相交换的问题。因此公式的前一段只能用虚线来表示。“货币——商品”,则表现货币与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理由同上述看法相似。
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
在讨论中,有的同志指出,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价值规律是一个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的学校。价值规律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广泛的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在经济工作中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就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有的同志认为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目的,第一是为了学会从经济关系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第二是为了学会经济管理,提高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工作的水平。在现阶段,不论是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交换关系,还是同一所有制内部的交换关系,都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恰当地照顾交换双方的利益,正确处理交换双方的矛盾。在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公社内部的交换关系中,等价交换是为了保持和鼓励集体所有制经济生产的积极性;在国家和职工的交换关系中,等价交换是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中,等价交换是为了保证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能够得到补偿,进行再生产并严格地贯彻经济核算制。有的同志认为,“等价”的意义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是有所不同的。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强调等价是为了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在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中强调等价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经济核算。
此外,许多同志对如何正确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工作服务发表了意见。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可以被国家利用来作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的依据之一。制订计划既要有实物指标,也要有价值指标。在确定各部类的比例关系以及在国民收入中分配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确定投资和计算采用新技术的经济效果,分析企业经济活动,计算和组织社会主义盈利以及其他等等,都必须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可以被利用来影响某些产品的生产数量,作为计划调节的补充手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利用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调节各类产品,特别是集体所有制的农产品的生产数量的时候,必须善于利用价格政策。国家必须规定正确的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和各类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比价,以便促进生产计划的实现。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采取适当调整比价的办法,来刺激某些国民经济迫切需要的产品的生产。价值规律还可以被利用来组织经济核算,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改进生产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劳动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经营效果。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可以被利用来影响某些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通过流通过程来保持各类消费品供需之间的平衡。国家可以有意识地将某些消费品的价格规定得低于或高于它的价值,来鼓励或限制居民对这些消费品的消费。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可以被利用来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例如国家在制定工农业产品的价格时,必须保证有一定的积累。国家可以通过规定消费品的零售价格,来调节国家的积累和人民生活的水平。在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形式的条件下,国家还可以通过规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来调节农民生活和工农生活水平。
关于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是否有调节作用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不能说是我国当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调节者。理由有三:(1)它不能通过价格同价值的背离来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和转移;(2)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一般是和私有制联系起来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而在我们这里已经不存在私有制和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生产。(3)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通常是自发地进行的,而我们现在是自觉地利用它为发展国民经济服务。
有的同志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根据当前的事实,应该承认在人自觉的行动下,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的生产和流通有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不仅对人民公社的生产有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而且对国营企业的生产也有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有的同志还指出,所谓价值规律对国营企业生产的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是指这样一种意思,这种调节作用不会由于价格的高低和利润的大小,引起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间的分配比例的变化,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同一企业内部不同产品和不同规格、花色之间分配比例的变化。他们不同意有的同志把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与私有制作用的自发性联系起来,他们认为这是把价值规律在调节生产中起不起作用,同这一作用在不同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及其作用程度混同起来。
在这里牵涉到这样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人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生产呢?还是价值规律本身来调节生产?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本身没有调节生产的作用,主要是人利用它来调节生产。调节者是人,不是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可以通过计划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生产,但价值规律本身不能调节生产。有的同志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客观规律的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作为自发势力的作用表现出来,一种通过人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自觉地使自己的活动适应客观规律。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也是这样,不能因为它起作用的情况发生了改变,就不再是调节作用了。如果价值规律本身没有调节生产和流通的作用,国家怎么能利用价值规律来达到调节生产和流通的目的呢?因此,不能因为价值规律被国家自觉地加以利用而否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
关于价值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关系问题,在会上也展开了热烈的争论。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起作用或作用强的地方,价值规律就不起或少起作用;反之,价值规律起作用或作用强的地方,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就不起或少起作用。在我国,由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作用范围愈来愈大,因此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也就愈来愈小。也有同志把价值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调节生产和流通的作用,看作是一兴一灭、互相排斥的。有的同志提出不同看法,他们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制订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国家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价值规律。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时不仅要有实物指标,而且还要有价值指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以货币为尺度来衡量的。如果不通过价值形式的计算,就不能对国民经济进行综合平衡,就不能正确地安排价值比例,就不能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进行等价补偿,从而也就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是同时发生作用的。既不能说前者起作用后者就不起作用,也不能说后者起作用前者就不起作用。只要某种经济规律有它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客观上总是要发生作用,决不会因为其他经济规律存在,它就不发生作用。
在讨论中有的同志指出,国家在制定计划和规定价格时,所依据的规律都不止一个。但是在同时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律的情况下,规律是否有主从或主次关系呢?有的同志认为,规律是客观的,但是由于它们所反映的事物联系本身有不同的地位、不同的重要性,因此区分各有关经济规律在客观上的主导和从属关系还是必要的。有的同志还认为,在由国家计划直接安排的产品生产中主要是由国家的计划来调节的,也就是说,生产的主要调节者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价值规律是处于从属地位,或者说是作为国家计划的补充手段。也有同志表示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虽然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有着一定的相互作用,但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都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发生各自固有的作用。国家可以依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规定各种商品的价格,但是国家在确定各种产品的计划价格的时候,仍然不能不估计和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样,国家要依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确定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计划调节时,可以不考虑价值规律。如果把价值规律看成是处于从属的地位,那就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地估计和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有的同志还认为,说两个规律有从属关系是不恰当的。应该说,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考虑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作用的同时,也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
关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问题,在讨论中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有不少同志对价值规律本身有没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的问题,发表了意见。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本身是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应当根据价值规律作用的后果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来判别它所起的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并认为必须正确地认识和掌握价值规律,利用它的积极方面,限制它的消极方面。有的同志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价值规律本身无所谓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只能说,在什么条件下,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后果对我们有利,在什么条件下,对我们不利。而不能说价值规律本身具有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的属性。有的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对我们来说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这取决于我们是否正确地认识和运用价值规律,如果由于对于价值规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不能正确地运用价值规律,因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责备人们没有很好地认识和运用价值规律,而不应当归罪于价值规律本身。
会上也有同志提出价值规律本身有没有自觉作用或自发作用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规律是自觉地起作用的,也有同志认为,如果我们对价值规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利用,它就要自发地起作用。有的同志认为这种说法不科学。价值规律既然是客观的,那么它就永远自发地发生作用,决不会自觉发生作用,但人可以自觉地来运用规律。必须把人们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和客观规律本身区别清楚,所谓自发作用、自觉作用等等说法用得不好,都有把客观同主观混淆的可能。有的同志也认为,规律是客观的,可以说永远自发地发生作用,但有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开来,一种是当人没有认识到它,或者虽然认识它,但没有可能去利用它的作用来达到自己预定目的的时候,规律仿佛是一种同人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那时候人就被动;当人认识到它,而且可以利用它的作用来达到自己预期效果的时候,规律仿佛是人手中驯服的工具,那时候人就主动。这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但不能说规律本身有自发起作用和自觉起作用的区别。
在讨论中也涉及价值规律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是否仍起作用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核算当然是需要的。生产愈是社会化,核算也愈是必要。但是作为个人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中所通行的和物质利益原则相联系的等价交换原则,将随着按需分配的全面实现而没有存在的余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劳动是生活的第一需要,不是为了取得报酬,因而商品交换关系将完全消失,价值规律自然也就不再起作用了。但他们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核算较之以前任何时候都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但这不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尽管劳动时间作为分配和核算劳动的尺度,可是它已经不再表现为价值。有的同志则认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核算、计算盈亏、等价交换等是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存在。如果生产需要的话,在共产主义社会某些产品的商品形式和价值规律也可能仍然存在。经济核算的存在并不一定以按劳分配的存在为前提,为了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就是到共产主义社会,那时的生产管理也不会不要经济核算。
另外,也有同志认为,在探讨价值规律未来命运的时候,应该把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区别开来,他们认为,价值的实体——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计算是起因于物质生产的客观要求,这个客观要求是不能消灭的。因此,作为价值实体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永久存在的。至于它的名称仍然叫“价值规律”或叫“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律”或叫别的什么,那完全可以根据那时的实践经验来加以确定。但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价值形式——交换价值,当然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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