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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成份须采用自报公议的民主方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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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1-08
第2版()
专栏:

  改订成份须采用自报公议的民主方针答武训县辛集高小教员靳鲁卫:
照你来信所说,你家在民主政府成立前没有剥削关系,应是中农成份。民主政府成立后,因系参加革命工作而雇人,不能认为剥削,订为富农是不对的,你可向工作组申请改订成份。划成份应采取自报公议群众讨论通过的民主方式;任何人有不同的意见,都允许发表。若确如你说,你村工作组和村干在划成份中,不开群众会,不让你讲理,硬定你为富农成份,并封了门(对富农也只能是征收其多余土地财产,不能和对待地主一样一律没收)是不对的。划阶级只能根据一九三三年文件和任弼时同志的报告“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等文件为标准,不能随便修改划成份的正确标准。结束土改的工作,必须十分慎重细致,不容仍有违反政策现象。以上情况是否确实,请馆陶县委予以检查纠正。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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