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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7月20日将在全国各地统一考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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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6-11
第6版()
专栏:

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7月20日将在全国各地统一考试
新华社10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1959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
1959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在1958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贯彻党委领导的原则,继续贯彻阶级路线,认真贯彻按学校情况分别保证招生质量的原则,并要完成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
根据上述要求,对于今年高等学校招生,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采取统一领导与分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招生工作的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地办理招生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局)、高等教育局(厅),在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省、市、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建立招生机构,统一办理本省、市、自治区招生的各项工作。
对于招生考试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可以单独招生。
所有招生的高等学校,均应在当地党委和招生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招生工作。
二、各中央部门领导的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人数,以及考生来源较多的省、市支援考生来源不足的省、市、自治区的调剂人数,由教育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学校协商制订调剂方案。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彼此招生的少量调剂人数,由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自行商定。
确定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招生的高等学校和系科(专业),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在报名以前向考生公布。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工人、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在职干部的报考年龄,各地可以适当放宽)的青年,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考高等学校:
(一)高级中学今年毕业生持有中学介绍报考函件的;
(二)中等专业学校今年毕业生,经主管业务部门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升学,并持有学校介绍报考函件的;
(三)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在职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并持有所在工作单位的介绍报考函件的;
(四)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持有原籍县(大中城市为区)以上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部队团以上单位的证明函件的;
(五)归国华侨学生和香港、澳门学生,持有国内侨务机关或“港澳高中毕业生回广州升学指导委员会”的证明函件的;
(六)其他知识青年,持有人民公社或者区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函件的。
四、今年高等学校招生按不同性质专业分为三类考试,并分别考试以下科目:
(一)理、工科各类专业(包括师范院校的地理系科、综合大学的自然地理专业),农林院校的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气象、土地规划、农田水利、农业物理学、农业化学、农业电气化、农业机械设计制造、森林采伐运输、水运、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林业机械制造专业、林产化学工艺、木材机械加工、工业捕鱼、水产加工等专业,医药院校的药学专业的考试科目,规定为:本国语文、政治、数学、物理、化学、外国语。
(二)医、农、林科各类专业(已列入(一)类的各专业除外),生物系科、体育系科、心理专业的考试科目,规定为:本国语文、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外国语。
(三)文、史、政法、财经、艺术科各类专业和综合大学的经济地理专业的考试科目,规定为:本国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国语。
对报考财经科各专业、经济地理专业、哲学专业的考生,要加试数学(从事财经工作的专业干部,报考财经科各专业的,可以申请免试)。报考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系科)的考生的加试科目,由有关学校自行规定。
外国语的考试分俄语和英语两种,由考生根据所学任选一种。没有学过外国语的,可以申请免试。但是报考外国语专业的考生,不得申请免试。
五、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在7月20日举行。单独招生的高等学校考试的日期,由学校自定。
六、考区和考场的设置,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七、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规定为:在保证政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考生学业、健康条件,择优录取。
对于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和老干部,实行选送报考的办法,选送生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接受选送生学校单独进行考试。选送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布置。
对于未经选送而参加统一考试的工人、农民、工农干部、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久的在职干部、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华侨学生、香港、澳门学生等考生,采取优先录取的办法。
八、各类考生在报考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备。录取后的赴校路费,在职人员、转业军人、中等专业学校今年毕业生由所在单位(学校)发给;其他新生的赴校路费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个别因赴校路途较远,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筹措路费的,可以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助。
九、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应即进行政治、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和单独招生的学校,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省、市、自治区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另行制订招生简章,向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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