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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破坏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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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1-11
第1版()
专栏:新华社短评

  处分破坏分子
努力建设,发展生产,“把生产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一寸”,这是打垮蒋介石、争取全面胜利的重要环节。因此,决不能容许对于生产的破坏事件。但最近华北解放区的冀中区和冀南区发生了不少破坏秋收事件,是值得严重注意的。
根据冀中、冀南的报导,对生产的破坏事件,可分为两类:第一、是少数不务正业的游民分子,进行偷盗。这种人,应由各地方政府严加管束,并给以处分,同时应经过群众加以监督、教育和改造。第二、是坏分子的报复行为,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例如放火烧毁庄稼和烧场,拔掉农作物等。这显然是一种故意破坏的严重犯罪行为。其中有些是反革命分子,有些则是报复行为,但都是破坏行为,都必须加以严厉的处分。各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对于这些破坏生产事件,决不应麻木不仁,必须严重警惕,完全制止。在土地改革过程中,某些地方曾发生过错斗中农,和对地主富农斗争过火的现象,对这种偏向应该认真地纠正,这是一方面。但另方面,假如有一些顽固不化的坏分子,故意破坏劳动人民的生产果实,则决定不能允许!尤其是对一些被国民党特务利用、收买,对我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则必须严厉制裁。对于这些破坏分子应由司法、公安机关分别加以追究和审讯,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办,其情节十分重大者则应处以极刑。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宁与生产的发展。
  (新华社陕北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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