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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与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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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1-19
第2版()
专栏:

询问与答复
  妇女有权提出离婚 政府应该依法批准编辑同志:
我县西石门村是一百多户的村子,大部群众都依靠经商为生。事变之后,男人外出经商者有四十余人,大部都在平、保等地,因敌人封锁至今十余年音信全无。现有的妇女提出离婚,若按照婚姻条例是可以离异,但如果准其离开,唯恐造成该村离婚风潮(因大部都在等待离婚)与群众不满。象这种事,从我县说来还是一种普遍现象,曾有的妇女因数次离婚未经批准,竟私自与他人结婚,因而发生了不少重婚通奸案件,究竟该怎办,请答复。
               (邢台县政府、司福魁、杜思惠)
答: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如果其夫出外经商,十多年无音信,男方既未尽到为夫的义务,其妻有提出离婚的民主权利。依前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为离婚条件之一,应予批准。这与军属离婚不同:因为军人在前方,为人民解放事业奋斗,商人则是为自己营利。据你们说,邢台这类情事,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批准离婚,怕造成离婚风潮与群众的不满。实际说,妇女守望门寡,以致造成重婚,或通奸等现象,更应当予以适当解决,不但不应反对女方离婚,相反的,政府应当宣传此种法令,因此种问题在群众中究竟还占少数,不会形成群众运动,可能有些当事人的家庭,表示不满意,但不能概括的说“群众不满意”,因为这对于群众没有害处。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不设法予以解决,以致有些妇女私自与他人结婚,政府也不能因此而加罪。特别是不少“重婚、通奸等案件”的发生,更说明政府应即予设法解决。但处理这种案件,也应加以调查研究,采取慎重态度,不应潦草从事。批准离婚后,更应向群众解释婚姻政策,以提高群众的认识。     (司法部)
  “犯罪分子应否分地?”
问:在确定地权时,被判处徒刑者是否应留地?判徒刑三年与十年者,在土地问题上是否同样待遇?  
             (元氏县陈世英)
答:人们犯罪经政府依法处以徒刑,所惩罚的是因为他们破坏了社会安宁秩序,危害了人民的民主权益的犯罪行为。除死刑外,并没有取消他们的生存权利。判三年以下的徒刑者,需要让他们生活,判十年以上的徒刑者,同样也要让他们生活,因此,无论判处徒刑期的短或长,都应分给他们一份土地。分给犯人一份土地,对于人民有好处没坏处:一是可由他家供给囚粮,免得人民多此一项负担,一是便利于督励犯人生产的积极性,便利于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不论新区老区,都是如此。
                  (司法部)
  义子该归谁家?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问:灾荒年间,讨饭出外之小孩,被他人收为义子,现在其亲生父母找见,要求领回,因此双方发生争执,象这样的事很多,应如何处理?
                       (邢台县府司福魁)
答:灾荒年间把自己的儿子送人作养子,现在亲生父母要求领回的问题,如果站在政府立场来看,小孩是社会的后一代,无论归谁家抚养,都可以。亲生父母固然曾经尽过生养的义务,但养父养母也尽了救死的义务。他们谁要这个小孩,都有一部分理由,政府很难下判断。这就要看小孩的意见了。大概七岁以上的小孩就有表达自己简单意见的能力,双方父母既然爱护小孩,就应该尊重小孩的一些意见,小孩愿随亲生父母,养父养母就不应强作留难;小孩愿意跟着养父养母,亲生父母也不应该强要领回,因为强制留下或领回,对于小孩没有好处。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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