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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的血嘴——西藏噶厦的“法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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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7-10
第2版()
专栏:

魔鬼的血嘴——西藏噶厦的“法典”
新华社记者 郭超人
在阴森森的原西藏地方政府的“称康”(法庭)里,褐色的石墙上铁窗异常狭小,连风都无法吹进,血红色的柱梁上挂着一排皮鞭、木棍和铁枷,黑沉沉的屋角里摆着一大堆脚镣、手铐和铁链……。在各个“称康”里,都有一部绸面手抄的书册,它的封面已被摸揉得油腻而发黑,这就是西藏农奴主的“镇山之宝”,名字叫“称依”——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的法典。全文共十六条,约一万字。这部“法典”一千多年以来,只是个别条文上有过更动,它的基本方面,即残暴、野蛮地迫害西藏农奴的各项规定,却没有丝毫改变。原西藏地方政府运用这部“法典”,不知残害了多少无辜的西藏人民!西藏人民激愤地把它叫作“魔鬼的血嘴”。
“法典”的基本根据就是保护农奴主的利益和西藏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法典”第七条把西藏人严格地划为三等九级:“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高低办事大小而定。”上等人是指西藏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等,中等人指一般僧俗官员、藏军下级军官,以及藏政府、寺院和贵族所豢养的爪牙,下等人指的是占西藏总人口95%的被压迫被剥削的农奴,下等人中间等级的高低,又凭各人财产的多少来决定。“法典”就是从这种不合理、不平等的等级出发,对广大西藏人民实行横暴的统治。
“法典”对下等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没有任何保障,他们随时都可能在一个“莫须有”的罪名下,遭到逮捕和杀戮,遭到迫害的农奴甚至连喊一声“冤枉”,都是非法的。“法典”第三条“拘捕之法律”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械击之;不受主人约束拘捕之;侦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长者拘捕之;小官与大官争执者拘捕之;其余酌情拘捕。……”记者在拉萨市区访问过一个名叫央金拉姆的妇女,她曾经因为反抗一个头人的侮辱而被打得遍体鳞伤,央金拉姆当时就向藏政府控告,藏政府不但不为她“伸冤”,反而把她抓进监狱关了八天,用酷刑把她折磨得死去活来。
占西藏总人口最多不过5%的“上等人”,在“法典”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农奴如果“触犯”了农奴主的利益,原西藏地方政府的“称康”(法庭)就可以根据“法典”第四条的规定:“按其情节不同或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戮手,推坠悬岩,抛入水中,或杀戮之,惩戒将来,以免效尤。”各地的农奴控诉说,有些农奴主在强奸农奴的妻女时被农奴撞见,农奴主便以“侦探主人要事”的罪名,把农奴的眼珠挖掉;农奴偶然泄露了农奴主的肮脏丑事,就要被农奴主割掉舌头。不久以前,记者到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采访,在办公室里就看到刚从“雪列空”(原西藏地方政府管理拉萨附近一些宗的机构,相当于专署)和“郎子辖”(原拉萨市政府)的审讯室里缴获的一部分农奴主残害人民的罪证。在一个大木箱里,装着几块已经腐烂的人肉,一张张的人皮,还有许多只人的臂膀,有的是齐肘砍掉,有的是齐肩割的,有的光剩一个手掌,已经风干变黑,但还可以看到斑斑的血污,令人触目惊心。
西藏农奴主们可以任意将农奴打伤以至处死,但是,如果农奴为了自卫而进行反抗,则是“无可赦免”的“重罪”。“法典”的第八条说:“律文中虽规定对于使上等人出血者,每滴血罚金一钱,对于使下等人出血者,每滴血罚金一分。但是在身份不相等的情况,以下叛上而致伤者,若创伤较小,应对行凶人处以肉刑,由上对下若因失手而致对方受伤,则只由失手者凭良心请送治疗将养外,在主仆情况下无有赔偿之例规。”在实际生活中,农奴主别说把农奴打伤不用“赔偿”,就是打死了也不负任何责任。江孜地区的农奴不久前揭露说,已参加叛乱的大农奴主帕拉·汪秋就经常将农奴拷打致死。
这个“法典”对保护农奴主的财产和权益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中还专门定有“防止偷盗的法律”。其实,西藏农奴主对农奴的掠夺比强盗还要凶狠,剥削量一般要占到农奴总收入的70%以上,使广大农奴饥寒交迫,连最起码的衣食都无法保证。“法典”规定“偷盗王爷(指西藏最高统治者)财物罚一万倍,偷盗僧侣、寺庙、佛像等财物罚八十倍。偷平常人的财物罚七倍。”“法典”还规定“偷盗王爷财物者处以死刑,没收其财产。”据原西藏地方政府黑河总管府的“仲泽”(秘书)强佐阿旺告诉记者说,在他担任“仲泽”的三年来,每年都亲眼看到一些牧民在饥饿逼迫下拿了主人几块奶渣、几根肉骨头,就被当作“偷盗犯”而杀害。据统计,原黑河宗(县)政府专门对付“偷盗”的刑法就在二十种以上,最轻的刑法是用烧红的铁印在犯人额前打一个烙痕,再刻上一个“狗”字,使之终身蒙受侮辱和歧视。记者最近几年在黑河地区采访时,曾几次看到原宗政府门口悬挂着“示众”的所谓“偷盗犯”的双手和头颅,鲜血淋淋,惨不忍睹。
西藏农奴主荒淫无耻的兽行,都受到“法典”的保护。“法典”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下等人家的妇女,“男子欲强奸而遭妇女拒绝未遂者,罚女方一钱(指沙金)”,男方只罚五项礼物;“强奸已遂者”,除男子需罚款外,仍然罚“妇女三钱(指沙金)”。
为了使被告的无辜农奴“甘愿”“认罪”和“伏法”,“法典”第九条还有一种极其荒诞而残暴的规定:“以发誓判断欺诳”。“凡发誓者,法官如法以铁锅熬油置黑白石各一枚于油中,两方各备祝文,凭官朗诵三遍以通神灵,……然后由发誓者之一方以手入油锅内,探取石子……如取得白石而不受伤者即认为真实无过。”许多无辜农奴在农奴主威逼下,只好发誓来表示自己的清白,结果双手被滚油烧焦,有些甚至丧失了生命。尽管如此,他们仍然不能解脱“罪名”,因为“炙伤”了的人就不是“真实无过”的。
实际上,这个“法典”远远不能说明西藏农奴主的残暴。它只不过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西藏的寺院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贵族可以在自己的庄园里制定详细的“家法”。这些“寺规”和“家法”,一般都比“法典”的规定更加严密和残酷。现在,随着西藏叛乱的平息,西藏人民才从这个“法典”的罪恶统治下解放出来。西藏人民目前纷纷要求明令废除这个“法典”,彻底摆脱农奴制度的束缚,走向民主自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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