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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1-23
第1版()
专栏:

  信箱
华北党校二部二支一组:
工作人员因病或淹死等,不能称为烈士,其家属亦不得按烈属待遇,可仍继续享受工属的待遇。参战或因公而光荣牺牲的,方得称为烈士,其家属才能按烈属待遇,以示优待。
                           (民政部)平山尹德亮同志:
发了土地证以后,如有买卖关系发生,可由双方协同村中证明人等依照村中习惯订立新约,到县政府契备案,即为有效。原土地证也不必毁去。
烈属代耕三年至五年后,如仍无劳动力,用出租、雇工换工等方式也不能维持其生活者,可依法继续请求代耕,至群众认为能自耕自给为止。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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