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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企业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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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7-30
第4版()
专栏:兄弟国家党的生活

苏联企业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权
本报讯 苏联“党的生活”杂志最近一期刊登了苏共中央6月26日所作的关于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中成立专门委员会,以执行党组织对企业行政工作的监督权的决定,同时并发表了关于这个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决定指出,在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七年计划中,党组织最重要的任务是,多方面加强监督工作和组织工作。新的任务要求提高党组织在实现国家计划中的作用和责任,要求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
决定特别强调了列宁的这一指示,即领导人员的一长负责制绝对应该和从下面来的各种各样方式和方法的监督结合起来。决定指出,企业的基层党组织还没有充分运用党章所赋予的监督行政工作的权利,现行的监督组织形式也不完全适合苏共二十一大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基层党组织中成立由党员和预备党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条例中,具体规定了委员会的任务。委员会必须经常监督企业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国家定货和保证各种产品的质量;监督企业全体工人严格遵守国家纪律;同本位主义现象作斗争。委员会不是同基层党组织平行的机构,而是在党委会、党常委会和书记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党组织可以根据生产性质,组织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像监督完成国家定货的,监督产品质量的,监督合理利用运输工具的,监督采用新技术和生产过程自动化与机械化的。工业、运输、商业、公共饮食业企业以及设计机构、研究机构,都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和任务,组织各种监督委员会。
委员会必须及时把检查结果报告党委、党常委或党员大会和企业的经济领导人,并与之共同采取克服缺点的措施。如果经济领导没有及时消灭缺点,党组织要讨论这个问题,并予以影响。如果这样还无效,党组织应取得区、市、州、共和国党和苏维埃机构以及国民经济行政区委员会的帮助。如果上述领导机构对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后者可以上报党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
委员会可以通过党组织把有关改进工作的问题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它在检查生产情况时,没有权改变或发布任何行政命令。它任期一年,其成员必须是经过锻炼的原则性强的积极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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