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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绥严格审查复员军人 清洗阶级异己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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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1-22
第1版()
专栏:

  晋绥严格审查复员军人
 清洗阶级异己分子
【新华社晋绥十八日电】晋绥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及边区行政公署,于十二月六日联合颁布关于复员工作的决定及指示,指出:由于过去复员条例规定的不够明确,及各有关机关处理时不够慎重,使一些不应复员的也复员了,甚至阶级异己分子、投机分子、恶霸、兵痞、流氓等也骗得了复员证和优待,招摇破坏政府法令,欺压群众,为非作歹,影响军民团结,阻碍了土地改革,引起群众及真正复员军人之不满。为克服这种混乱情形,决定:
第一、已复员的要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普遍进行严格审查。(一)凡符合复员条件、遵守政府法令、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土地改革、努力生产或继续为群众服务的复员军人,应加以适当的表扬奖励,并继续照顾和优待,其还乡证则应收回注销。(二)阶级异己分子、投机分子、敌伪分子、恶霸等,应没收其证件,追回骗取之优待物资,无条件由群众处理。(三)其他各种应该清洗开除而骗得复员军人待遇者,应没收其证件,追回其骗得之优待物资,或不法窃取之公款公物,交群众监督、教育、改造。如家庭贫苦,还乡后表现尚好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四)不合复员条件之精简人员,应停止其复员军人之待遇,并收回证件,其已得之优待物资,应按其历史与复员后之表现酌情保留,无罪恶者可与基本群众同等待遇。如有欺压群众为害群众罪行者,仍须交群众处理。(五)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而还乡者,虽得视为复员军人,其所享受之优待应即停止,有归队条件时仍应归队。本不应复员而利用工作疏忽取得复员手续者,应取消其复员军人资格。有归队条件时仍须归队。(六)已复员之荣誉军人,真正因作战或因公残废者,按决定办法抚恤之;但其残废情况变更或消灭时,应由县政府指定医生检查,或由群众评议变更或取消其等级;等级取消者,停止抚恤,收回荣誉证,按一般复员军人待遇。有归队条件者可归队。非因对敌作战,也非因公而致残废者,或被我俘获之伤残俘虏,应收回荣誉证,追回其已享受之抚恤。家庭确系贫苦者,可酌情减免追回部分,取消或保留其复员军人资格。并未伤残而利用工作疏忽或私人关系骗得或买得荣誉证,或一人拐领双证以上者,除没收荣誉证,追回骗取之抚恤物资外,须依法制裁,并追究原发证件机关或卖证人。(七)符合老年优待条件者,按决定办法优待之,不合者撤销其证件与优待(按过去规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老年军人,领有老年优待证者,亦应收回证件停止优待。已享受之优待可免予追回),证件来历不正者,除追回证件及优待外,应依法制裁,并追究其关系人。因年老而取得荣誉证者,收回荣誉证,审查确合老年优待条件时,可呈请专署批准换发老年证。(八)确系因公致患严重慢性病者,按决定办法优待之,如因病而取得荣誉证者,收回荣誉证。经县府负责审查其历史与家境,合于优待条件者,呈请行署批准优待之。(九)符合复员军人条件,但不事生产,投机取巧,品行不正,欺压群众,破坏政府法令,阻挠土地改革,损害群众利益,屡经教育而不悔悟者,应撤销其复员军人资格,交群众处理。(十)两处以上安家,骗取两份以上优待者,应追回其优待物资并依法制裁。自行转移住地者,须取得原安置地群众与政府之证明,并由现住地群众与政府酌情处理。(十一)所有收回之复员证、荣誉证、老年证均应由县政府汇报行署注销。
第二、为杜绝流弊之继续产生,使复员者生活有寄,在职者积极向上,真正达到巩固部队之目的,今后处理复员人员时,各有关机关必须以为群众负责的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心来从事这个工作。坚决克服一切推诿、敷衍等不负责的错误态度。
第三、对复员军人的安置,应注意下列各点:(一)家在解放区可能回去者,一律介绍回原籍生产,不得介绍安家于其他县。已安家之复员军人,亦应根据其具体情形,尽量帮助其返回原籍。但除回原籍者外,其他一般应不再转移,以便有计划的解决其土地问题。(二)家在非解放区不能回去者,应尽量分散安置于农村生产,不得集中于少数县份市镇或少数村庄。(三)复员军人除因残疾年老丧失生产能力,由群众评议给予一定之劳力帮助外,一律不得使用军勤。除一二等荣誉军人外,所有在服军勤年龄之复员军人,均须服军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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