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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 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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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1-12
第1版()
专栏:

  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
 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新华社陕北十日电】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顷发布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命令原文如下:
我人民解放军自转入进攻以来,所向无敌,全国胜利,屈指可期,国民党反动派于覆没的命运,近更灭绝人性,施放毒气,屠杀人民,破坏建筑,毁灭物资,作垂死的兽性的破坏。我全军上下,除应更加努力,采取一切有效办法,保护国家与人民之生命财产,使之免遭国民党军队溃败被歼时之破坏与损失外,应对此种战争罪犯彻底追究,严予惩处。为此,特根据我军一九四七年双十节宣言之精神,宣布如下命令:
一、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实行下列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而证据确凿者,均应加以逮捕,并以战犯论罪:
1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
2施放毒气者;
3杀害俘虏者;
4破坏武器弹药者;
5破坏通讯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
6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他军用器材者;
7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
8毁坏海陆空交通工具及其设备者;
9毁坏银行金库者;
10毁坏文化古迹者;
11毁坏一切公共资材及建筑物者;
12空袭轰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
二、凡带头执行以上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者,亦应依法惩办。
三、凡采取有效办法,因而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及一切属于本军的战利品及城市建设获得安全或免于破坏者,均给予应得之奖励。
我各地人民解放军应切实执行此项命令。
我军对待国民党反动派党政军人员的政策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上述战争罪犯应属于首恶者一类,必须追寻他们至天涯海角,务使归案法办,不容漏网,切切此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朱德
      副总司令彭德怀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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