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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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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9-18
第1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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