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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公布惩治贪污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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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1-11
第1版()
专栏: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公布惩治贪污条例
【本报消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一月十日公布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贫污暂行条例,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利益,根绝贪污,整顿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边区各级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公私合作社,及其他受政府领导或指导办理公营或公益事业的一切人员,犯本条例各罪的,都按本条例治罪。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贪污罪:
1、在土地改革中,侵占或窃取群众斗争果实及依法应行交公之古董图书等物者;
2、缴获敌人物资应交公而私行留用者;
3、凭借政治地位或职权,勒索、强占、敲诈或受赌者;
4、吞没或盗卖公物、公粮、公产者;
5、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
6、浮报、冒领、克扣、截留应发给或解交的财物粮款者;
7、挪用公有财物供私人营利或享受者;
8、其它利用职权对公有财物营私舞弊者;
第四条:犯本条例各罪依贪污数目多少,影响大小,照下列规定办理:
1、贪污数目相当于七千斤小米市价以上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贪污数目相当于五千斤小米市价以上,不满七千斤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贪污数目相当于一千二百斤小米市价以上不满五千斤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贪污数目相当于七百斤小米市价以上不满一千二百斤的,处半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劳役或撤职;
5、贪污数目相当于百斤小米市价以上不满七百斤的,处三月以上半年以下的劳役或撤职记过;
6、贪污数目不满一百斤小米市价的,撤职记过;
7、贪污实物或现款,均以发生贪污行为时当地的小米市价计算。
上列各项处分得按情节轻重酌量加重或减轻。
第五条:教唆他人贪污,照正犯治罪,帮助他人贪污,照徒犯治罪。
第六条:集体贪污以其负责人为主犯,其余依情节分别照正犯或从犯治罪。
第七条:犯本条例各罪的人,所贪得之财物,其属于公有者,追缴归公;属于群众者,缴还群众;属于私人者,发还受害人;无法追缴的,按贪污数目多少及其家庭情况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以为抵偿。
第八条:凡在本条例公布以前之贪污行为,于本条例公布后三个月内坦白自首者,除按第七条酌情追缴其贪污财物外,得减免其刑。
第九条:犯本条例各罪的贪污人员,应由发生贪污所在地之县级人民法庭审判,但在土改期间得由犯罪所在地之区村临时人民法庭审理。被告人如对判决不服,准许上诉,经二审判决后,不得再行上诉。
第十条:在土地改革期间区村临时人民法庭判处死刑,须报请行署区人民法庭批准;判处徒刑,须报请该管县级人民法庭批准;始得执行。违反上项规定擅自执行者,依情节由具有该案批准权之人民法庭议处。
第十一条:军人犯贪污罪,除侵占或窃取群众斗争果实应交人民法庭依本条例处办外,其余由军事法庭依军法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人均有权揭发报告贪污人员,但栽赃诬陷的,以诬告罪处罚。
第十三条:本条例颁布施行后,所有本府及所属各级政府以前颁行的惩治贪污法令一律作废。
第十四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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