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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公布人民法庭工作指示 镇压反革命及危害人民利益分子把群众大会审判的方式提高一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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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1-24
第1版()
专栏: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公布人民法庭工作指示
 镇压反革命及危害人民利益分子把群众大会审判的方式提高一步
【新华社晋察冀二十一日电】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六日颁发“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并通知各级政府依据是项指示,于已开始进行土地改革的县份迅速成立县人民法庭。指示称:(一)人民法庭应该是人民镇压反革命及一切危害人民利益分子的工具,是把群众大会审判处决罪犯的形式提高一步的组织形式。在目前土地改革期间,人民法庭应该保卫农民,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法及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罪犯,必须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坚决予以处分,任何对于这些罪犯的纵容和自由主义都是错误的。同时,人民法庭的起诉、审讯与判决,必须实事求是,明辨是非,任何草率鲁莽及感情用事和主观主义都是错误的。(二)人民法庭为要使自己成为人民手中有效的革命武器,必须遵照群众路线去进行工作,必须到群众中去搜集被告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及群众对被告处分的要求,加以调查研究,对证及被告的声辩,把事实弄明确后,再行判决。判决经群众讨论后,再行宣布。同时,办事必须迅速,方能适合群众的要求和情绪。人民法庭对于地主、富农罪犯的判罪与工农罪犯的判罪应有原则的区别,前者应从重,后者应从轻。(三)关于人民法庭的组织,目前尚无经验,我们提议县设人民法庭,分区办事,巡回审判或到村就审。总之,要便利群众,要适合群众革命斗争的要求,而不要有任何官僚主义。各县可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五、六人或七、八人(按区之多少),各区再由农民代表会各选派(或由区农会选派,区农民代表会批准)审判员二至四人,分区组织县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可冠以区之次序),并在各区互选主任审判员一人,主持审判、开会,并蓄积经验。审判员应选择立场坚定,不怕镇压反革命,办事细心稳当,并为群众拥护者充任。县党、政负责人必须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重要罪犯的判决须经县长批准然后执行,判决死刑之罪犯,必须经县长批准才能执行。但罪犯如对县人民法庭之判决不服可要求复审,并可向专员公署提出声辩,凡已提出声辩者必须等候专员公署最后判决,才能依法执行。(四)人民法庭的工作大体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甲)检察工作:由农民团体推选之检察员,或由政府委派的检查员到被告犯罪所在村召开群众控诉会,搜集被告犯罪事实及证人、证物,并加以调查、对证,整理起草控诉书,代表受损害人民要求对被告人处刑。此项控诉书须经农民群众审查、修改通过后,然后递交人民法庭,并在开庭时口头起诉。这一步骤最关重要,起诉书作得好的,可以集中群众要求,鼓励群众情绪,提高群众觉悟,并在充分而确实的人证、物证之前使罪犯无法狡辩。(乙)审讯工作:人民法庭在接到控诉书后,应迅速进行预审。一切准备好了之后,即决定开庭日期、地点,发出通知,开庭时人民可自由旁听,经审判员的允许,旁听人并得发言。审判员根据起诉书审讯被告,审查人证、物证,并允许被告自己或被告的代表辩护,和提出反证。审判员根据原告、被告提出之控诉与辩护及证据加以研究,然后确定罪状是否成立。如证据不足不能构成犯罪者,要再到群众中去调查,搜集材料,弄明事实,下次再审或宣告无罪。这一步骤就是弄清事实,确实罪状的工作,审判人员要实事求是,头脑冷静,不怕麻烦的辨明是非。(丙)判决工作:第二步工作做好后,即召开审判委员会,拟定判决。宣判之前,要先与有关群众商量,征求群众意见,群众如有疑问,应向群众很好的解释清楚,群众如提出反对意见,并有新的材料,如群众的意见是正确的,就应接受群众意见,再开庭审判,委员会将原判加以修改。如果群众的意见不正确,也要很好的向群众解释,直至解释清楚,群众同意后,再开庭宣判。这一步就是从拟判到宣判的工作,在这时征求群众同意,并向群众解释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使人民法庭的工作符合群众的要求,并可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觉悟。(丁)执行工作:宣判之后,要按判决执行,罚款由人民法庭执行,交村农民团体处理。判二年或三年以下徒刑之人犯,一般可以交村罚劳役,但不要给罪犯以肉体上的虐待。判决超过二年或三年徒刑的人犯,一般可交县监所(或改称劳动感化院)执行强迫劳动,各行署所办之监所并可调一些犯人集中管理使用(修河修路等)。监所的管理和工作应加整顿和改善,并蓄积经验。死刑一律用枪决,由人民法庭执行。判决徒刑的人犯我们考虑大部交村执行要好,这样可以调剂群众的劳动力,并可以减少政府管理上的困难。(五)人民法庭绝对不准刑讯,不准舞弊。委派或选派审判人员之机关及相当的人民代表会,得按各审判人员之工作情形随时奖惩、调换。如有营私舞弊,违法失职情节重大者,应交付人民法庭审判。村农民团体在土地改革期间,对于违犯土地法之现行犯,得进行拘捕,但必须迅速报告人民法庭,并交人民法庭处理,不得长久关押。(六)关于人民法庭的工作,现在还缺乏经验,因此要放手让人民法庭去做,创造经验,蓄积经验,望各地随时把这方面的经验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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