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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对企业的绝对领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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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11-05
第7版()
专栏:报刊文摘

坚持党对企业的绝对领导
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有严重右倾思想错误的同志,为了攻击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臆造了各种各样的所谓“矛盾”;这实质上是他们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野心向党争夺领导权的矛盾。让我们逐条揭开所谓“矛盾”的本质。
第一,他们说:党委领导与厂长负责有矛盾,“党委管的宽,书记统一抓,厂长没事干了”,“伤害了行政干部的积极性”。事实上完全不是这样。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党是领导一切的,一切工作都应该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我们企业党的组织,不是管的太宽了,而是在某些方面管的还不够。加强党的领导,是不是“厂长就没事干了”呢?完全不是的。在党委的领导下,厂长肩负着统一指挥企业生产行政工作的责任,党委作决定时,全厂的行政工作,尤其是生产方面的工作,厂长应该积极主动地提出方案供党委讨论。至于实际工作,只有干不完,不会没事做。怎么能够说行政干部不能发挥积极性呢?很显然,他们所说的“不能负责”、“没事干”、“不能发挥积极性”,就是指的不能当“帅”了,没有“帅”的责任了,没有“帅”的事干了,因而伤害了他们企图超越党委之上的积极性,伤害了他们自成系统、不听党委召唤的积极性。
第二,他们说: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与统一指挥有矛盾,片面强调现代化企业技术复杂、分工细致的特点,强调生产要集中统一。说什么“党委领导头多了,缺乏统一指挥,把企业搞乱了,只有个人统一指挥才能把企业办好。”问题已经十分清楚,他们是借口现代化企业的特点,实行个人独断专行,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们承认,现代化企业连续作业,技术复杂,要有集中统一;但是,在分析企业特点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认识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不是资本主义企业。在企业管理上,决不能沿用资产阶级的方法,一定要用社会主义的管理方法。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所要求的集中,是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只有高度的民主,才能有高度的集中。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一个企业里的集中领导,应当集中到党委,不应当集中到厂长个人(当然不是说在企业的生产中不需要厂长的统一指挥)。党委的成员是由行政、工会、共青团等方面的党员负责干部组成的,只有经过党委的集体讨论,才能够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也才能保证正确的统一指挥。显然,他们所要求的统一指挥,是唯我的统一指挥,把个人置于党委领导之上的统一指挥。
第三,他们说: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与责任制有矛盾,说什么“集体领导是大家负责,大家都不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歪曲。中央规定的企业领导体制是:“在党内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在党外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就一个工厂的行政管理来说,已明确规定:厂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在行政工作上应负全责;在厂长之下,又有管生产的、管技术的、管供应的副厂长的分工。这不是明确的责任制吗?其实,责任制也有两种:一种是单纯依靠组织规定;一种是依靠组织规定,加强政治工作。只有后者,才能建立起有思想自觉、有政治灵魂的、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四,他们说: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与指挥及时有矛盾,“很多问题都要讨论讨论,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这显然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党委要讨论的问题,是企业的方针、政策、干部配备,一个时期的计划、工作部署,以及党委认为必须讨论的重大问题,绝不会也不可能包揽行政事务的一切。至于要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首先要求问题解决得正确,符合群众要求,这就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对于紧急的问题,需要当机立断、迅速处理的,不仅厂长有处理权,车间主任、工部主任乃至一个工人,都有处理的权利和责任,党委不仅不限制,而且是积极支持的。
总之,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有严重右倾思想错误的同志的种种谬论,根本站不住脚,只能更加暴露他们的反党本质。他们的所谓“生产正常”,是消极平衡的生产正常;所谓“指挥统一”,是强迫命令、没有政治灵魂、没有思想自觉的统一;所谓“责任明确”,是没有思想觉悟、单纯的组织上的责任明确;所谓“指挥及时”,是个人独断专行的指挥及时。这一切,当然是我们社会主义企业所不需要的,是要坚决反对的。
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有严重右倾思想错误的同志,为了达到他们反对党对企业绝对领导的目的,还提出了一套修正主义的主张。一是二元论。他们说:“开常委会书记主持,决定问题以书记为核心;贯彻执行要以厂长为核心”,“书记挂帅,厂长行令,‘帅’‘令’分家”。这是明显地把党的领导降低为资产阶级议会式的作用,从而取消党的领导,实行他们的独断专行。二是党政分权论。他们要与党委划分权限,划分责任,这实质上是给党委画圈套,束缚党委的手脚,以便他们自成局面。三是生产第一,厂长至高论。他们说:“工厂以生产为主,厂长主管生产,党委应当配合、保证、监督。”这就赤裸裸地把党降低到附属地位,变成厂长个人独断专行的工具。四是副厂长对厂长负责,厂长再向党委负责。我们认为,在党外,在行政管理工作上,副厂长当然应当对厂长负责;但是,在党内,每一个党委委员(包括党员副厂长)都应该对党委直接负责。他们提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企图割断副厂长和党委的直接联系,便于自成系统,与党委分庭抗礼。五是厂长有否决权。他们说:“党委与部、局发生矛盾时,厂长有否决权。”这种说法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意见不一致时,执行部、局指示,厂长还要什么否决权呢?这实质上是厂长可以否决党委的决议,明目张胆地把厂长置于党委之上了。(摘自“河南日报”10月22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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