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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巴基斯坦关于解决两国东部边界问题的联合公报和“基本条规” 双方协议在边界两旁划定各一百五十码宽的非武装地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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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11-16
第5版()
专栏:资料

印度—巴基斯坦关于解决两国东部边界问题的联合公报和“基本条规”
双方协议在边界两旁划定各一百五十码宽的非武装地带
新华社编者按:印度和巴基斯坦东部边界中有已定界,也有未定界,十几年来不断发生边境冲突和边界纠纷。最近印度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为了防止和解决这种争端和纠纷,自10月15日至22日先后在德里和达卡举行了两国部长级会谈,并且达成协议,于10月23日发表“联合公报”和两国代表团军事小组委员会所制定的“基本条规”。“联合公报”和“基本条规”同时于10月24日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报纸上全文发表。我们现在根据新德里“印度斯坦时报”10月24日所发表的“联合公报”全文译载如下,并且将“基本条规”摘要译出,一并附后,以供读者参考。
印巴东部边界问题联合公报
(全文)
一、巴基斯坦总统和印度总理在9月1日的会晤中协议,按照他们在合理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睦邻关系的愿望,召开一次部长级的印巴会议,以便寻求方法来结束印度和东巴边界上的争端和事件。
这一部长级会议由萨达尔·斯瓦兰·辛格和喀·穆·谢赫中将各率代表团于10月15日在德里开会,18日到20日在达卡继续讨论,最后于21日和22日在德里结束。
二、双方代表团本着积极的和建设性的精神对待所讨论的各项问题。他们充分而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历次讨论都受了下列目的的指导,即试图达成一致同意的决定和程序以便在印度和东巴边境结束争端和事件,建立并保持和平状况。
三、印度东巴边境发生冲突和紧张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未能遵照雷德克利夫的裁决来解决印巴双方对帕撒里亚森林保留地和库希雅拉河地区的要求,虽然这些争端曾交付国际仲裁法庭,并于1950年作了裁决。
双方代表团团长同意,两国间的这些争端和其他争端应该以有取有与的精神加以解决,以符合两国更大的利益。为了避免边境地区居民的生活遭受破坏并促进友好关系,已就这些争端达成了下述一致的决定:
(一)关于第三号巴格裁决的争端,应当在帕撒里亚森林保留地区采纳一条合理的边界来加以解决。
(二)关于第四号巴格裁决的库希雅拉河地区的争端,应当采纳1940年5月28日第五一三三H号通知所规定的比安尼市场和卡里姆甘吉的警区边界为印度东巴边界来加以解决。
(三)图克格兰的原状应予恢复。
四、同时协议,应当制订详细程序来维持印度东巴边界的和平并立即控制可能发生的任何事件。双方边境边防部队必须遵守的详细的基本条规规定,边界双方一百五十码以内不设边界前哨据点,边境边防部队指挥官和其他有关的各级政府官员应时常接触等等。这些条规将保证印度东巴边界的和平和在一旦不幸发生任何事件时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来重建和平。
五、关于加速标界工作和有秩序地调整领土管辖的详细程序,也已在适当考虑到当地农作习惯和边境当地居民的利益的情况下加以规定。同时协议,东巴、西孟加拉、阿萨姆和特里普腊各邦政府在季度检查工作时都要保证标界工作各阶段的期限得到遵守。
六、两国政府重申决心通过谈判解决边界争端,并且同意迄今为止各方已经提出的东巴印度和西巴印度边界上的未决争端,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解决,都应提交公正的仲裁法庭解决,并通过地面标界和交换领土管辖(如果需要的话)来执行这种裁决。
七、两国政府同意吁请报界进行克制,并协助维持和促进印巴友好关系。为此目的,两国政府同意早日采取行动以便召开正在恢复的印巴新闻谘询委员会的会议。
八、两国政府决心充分并尽快地执行努恩尼赫鲁协议和解决印度东巴边界问题的本协议,并为此目的迅速制订执行协议所必要的法律和宪法程序。两国政府同意继续就这些协议的执行的进展情况保持接触并定期检查已采纳的程序的执行情况,以维持边境地区的和平友好关系。     1959年10月23日
基本条规(摘要)
这个“基本条规”是由印巴两国代表团的军事小组委员会于10月20日协议签订的,作为两国联合公报的附件。代表印方签字的是印度东部军区总司令托拉特中将;代表巴方签字的是东巴第十四师师长(军区司令)乌姆劳·汗少将。
“基本条规”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划界问题,规定双方必须制订法律条款来实现进行划界以后的必要的领土交换,边界应在行政工作许可的条件下尽早划定,两国政府应该每季检查划界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划界工作的进展。
如果发生了争端,争执的部分可以留下,而把争端报告各自的政府加以解决。划界应从争执地区终结处继续进行。划界以后,边界较大地段的领土交换经协议即可开始,不需等待全部边界都划定。
划界以后,领土管辖权的移交应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进行。
第二部分是关于如何防止发生边境冲突和如何处理边境冲突事件的协议。双方认为,引起开枪事件的通常原因是:
双方的边防部队往往不知道地面上国际边界在那里。因此,当另一国的国民越入他们认为是本国的领土时,他们就遭到射击,阻止他们越境。
河流沿岸的边界犬牙交错,而且在本国这一边的河岸上,部分土地为另一国所有,当这些土地被耕种或者企图剥夺这些土地的合法业主的所有权时,就发生射击事件。
当洪水退落,在河床中间或者陆地边缘形成滩地的时候,两国国民都企图占有这些新形成的滩地;有人就开枪来支持自己方面的要求。
当国际边界以河为界的时候,产生捕鱼和航行的纠纷;有人就开枪来阻止对方的居民偷牛或其他盗窃行为。
由于怀疑在边防据点附近有人行动,有时也开了枪,这往往发生在夜间。
有时边防部队的增加引起两国之间的竞赛,一个轻率的人放了枪,就会发展成为射击竞赛。
双方认为:开火的绝大部分原因是可以消除的,或者至少可以大大减少,如果各方的边防部队能相互“避开”。如果双方边防部队遵守下列简单的条规,开火的可能性可以大大减少:
(一)在国际边界没有用界桩标明的地方,应该由双方的边防部队的司令官确定“临时边界”。
(二)临时军事边界可以与国际边界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双方接受这种边界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约束两国政府的法律要求。
(三)在一段可以识别的边界(不论是正式的或是临时的边界)划定以后,任何方面均不得在该线两旁的一百五十码以内保持任何永久的或临时的边防部队或任何其他武装人员;同时,在最后划定边界以前,不得建立任何永久性的前哨据点。
(四)这一点并不阻止各方进行巡逻,到“正式”或“临时”边界为止,但须符合下列条件:在可能时,应向对方提出充分的警告;巡逻人员数目以少为宜,即不超过一个小队(十人);巡逻人员必须携带旗帜。巡逻人员只携带非自动的小武器。
(五)如果在三百码宽的地带内(临时边界各方的一百五十码以内)存在任何性质的防御工事,包括壕沟,必须把它们毁掉或填平。
(六)各方边防部队有责任防止携有武器的平民进入这一三百码宽的边界地带(临时边界线各方的一百五十码以内)。
(七)双方边防部队负有责任防止各自地区内发生走私活动。
(八)在“正式”或“临时”边界穿过的河流中流的地方,双方应提供使用主要航道的便利。
“基本条规”还规定双方边防部队不得参与居住在边境的两国国民之间的争吵。
(九)发生误越边界时,边防部队在查明确为误越后,须立即将有关的人送还给对方军官级的指挥官。同样,由于散失而越界的牲畜须交给对方当局。
(十)一些真正的政府性的机构,例如测量队、护林队等,将在国际边界附近活动。边防部队不得干预他们的工作。这种人员的存在须由有关部门通知双方。
为了实际执行上述规定,双方的边境地带须分成段,再分成小段。这些小段及其总部的所在地将由双方互相通知,并设法将双方的各个总部用电话联系起来。
双方认为,如果双方边防部队的指挥官,特别是双方军事指挥官保持密切联系,边境的紧张局势将大大缓和。因此,建议他们应定期会晤,讨论有关双方利益的事务。段的指挥官或者他们的高级代表通常将在司法行政长官(按:相当于县长)和专员举行例会时会晤。旅长们也要根据情况的需要和在他们认为有必要的任何时候会晤。无论如何,凡感到可能出事时,他们必须会晤。当局势可能严重化的时候,东巴第十四师师长(东巴军区司令)和(印度)东部军区总司令,或是他们的相当高级的代表,应该会晤讨论局势,并找出消除紧张的办法。
如果这样做了,还是免不了发生射击事件,对方应尽力避免回击。当地指挥官将用电话取得联系并举行会晤以立即实行停火。在每次射击事件之后,双方必须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并报告他们的上级以供参考。
“基本条规”还详细规定了两国边境部队之间保持密切联系的通讯办法,其中包括电话联系、旗语通讯、夜间的灯光信号等。
最后,双方认为报纸上偶尔发表的耸人听闻的报道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建议劝说双方的报纸进行克制,如果发表了不正确的材料,则应建议政府尽早发表辟谣声明。
(新华社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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