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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的精神和行动来解决华侨问题 印度尼西亚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二十二日的声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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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11-25
第5版()
专栏:

以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的精神和行动来解决华侨问题
印度尼西亚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二十二日的声明
新华社雅加达23日电 印度尼西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22日发表声明,全文如下:
以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的精神和行动来解决华侨问题
为了各自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斗争中的目标,为了亚洲、非洲和世界的和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和发展它们的友好关系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在收复迄今仍旧由国民党在美国庇护下盘踞着的台湾的斗争中,中国需要印度尼西亚的友谊。在收复迄今仍旧由荷兰殖民主义者在美国的帮助下盘踞着的领土西伊里安的斗争中,印度尼西亚需要中国的友谊。为了保卫亚洲、非洲和全世界的安全与和平,印度尼西亚和中国需要彼此的友谊;这是为了它们各自的安全,为了提高它们各自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使它们能够避免战争的灾难和实现各自的发展计划。
因此,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在它们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中,在保卫亚洲、非洲和全世界的和平的斗争中,在建设它们各自的国家的斗争中,互相都需要彼此的友谊。强大的中国现在处于决定性的地位,能够作为亚洲和非洲的和平和安全的保卫者。目前,强大的中国的存在大大地约制了美帝国主义,使它无法胡作非为,镇压亚非国家的独立斗争。像印度一样,印度尼西亚在清除帝国主义在亚非的影响的斗争中也具有决定性的地位。
只有美帝国主义和它的仆从才希望和有意于扰乱和破坏印度尼西亚同中国以及中国同其他亚非国家的友好关系。因为,这样一来,亚非反对帝国主义和保卫和平的力量就会削弱,而使一般的美国垄断资本家、特别是美国军火垄断资本家得到好处。
因此,显然除了美帝国主义和它的仆从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集团希望和有意于挑起任何可能扰乱和完全破坏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关系的事件。
最近发生了可能扰乱和破坏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关系的问题;这就是禁止外国小零售商在一级和二级自治州首府以外的地区经商的问题。
制订有关外侨的某种条例完全是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权利。但是同时,不论是从人道和友谊的观点还是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某个友好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权要求保护它在印度尼西亚的公民的正当权利。
为了制止任何可能扰乱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关系的事件的发生,双方必须不仅在口头上而且特别要在行动上承认和遵守这些原则。事实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共同表示它们决心要执行这些原则,这就是苏班德里约—陈毅联合公报中所写明的。联合公报说:两国外交部长认为在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过程中,定居在那里的华侨的经济地位可能将受到某种影响。两国外交部长认为,应该寻找适当的方法使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发展和使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到尊重。两国外交部长同意,华侨的经济力量将仍然对于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起有益的作用。
因此,近日发生的已经引起了可能扰乱中国—印度尼西亚友谊的混乱和紧张局势的那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这完全是因为有那些不仅不符合而且还违背陈毅和苏班德里约所签署的联合公报的精神的行动和言论。我们所指的是,执行西爪哇战时掌权者所发布的关于华侨的命令的那种做法,已经促使当局对某些执行这一命令的人采取行动,还有通过“永恒日报”、“指南针报”和“印度尼西亚群岛报”等等右翼报纸所进行的排华煽动和关于社会主义的笼络人心的活动。
例如,“永恒日报”公开反对引导华侨零售商和小商贩参加合作社。难道这不是反对政治宣言吗?难道这不是反对1959年第十号总统法令吗?难道这不是蓄意破坏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友好关系吗?
“指南针报”还明目张胆地煽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为“不受欢迎的人”。难道这不违反苏加诺总统所说的“气氛仍旧很好和令人愉快”的话,不违反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所说的报纸应该参加“创造良好气氛”的话吗?
“印度尼西亚群岛报”公然宣称,中国国民的问题是“第五纵队的问题”。难道这不违背苏班德里约和陈毅的联合公报吗?这项联合公报的整个精神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彼此是友好的而不是敌视的。
如果继续让这些反对政治宣言、第十号总统法令、苏班德里约—陈毅联合公报和苏加诺总统的态度的报纸一意孤行,那将不符合必须创造良好气氛这一点,而且目的也是完全为了扰乱局势。前商业部长腊赫马特·穆耳约米森诺胡乱发布的关于外国小商贩和零售商的指示已经得到纠正。一开始,苏加诺总统的政治宣言就根本上纠正了这项指示。我们知道,苏加诺总统的政治宣言中曾经宣布,“已经证明有进步作用的一切力量和一切资金,我们将再一次予以鼓励,我们将把它们吸收到印度尼西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中去;因此,已经在印度尼西亚安顿下来、同意而且还准备帮助实行工作内阁的纲领的非本地的力量和资金,在我们增加工农业生产的活动中都将得到适当的地位和机会。可以引导这些非本地的资金和力量来从事——例如——仍旧允许私人发挥积极性的中型工业方面的工业发展。在这方面,现在已经到了研究和订出包括利用这种资金和力量的条件和方法的具体条例的时候了。”
我们上面所引述的完全符合苏加诺总统政治宣言的公报内容,也纠正了前商业部长腊赫马特·穆耳约米森诺本着通过破坏中国—印度尼西亚友谊来谋求私利的精神所发布的轻率的和沙文主义的指示。
最后,1959年第十号总统法令的颁布也是纠正和完全取代前部长腊赫马特·穆耳约米森诺的指示的一种形式。虽然1959年第十号总统法令同前部长腊赫马特·穆耳约米森诺的指示相比是作了一些修改,但是它大体上并不十分吻合苏加诺的政治宣言和苏班德里约—陈毅联合公报的精神。禁止外国小商贩和零售商并不意味着有关的外国侨民必须离开他们居住的地方,对于所提到的企业的关闭得给予赔偿,被关闭的企业的人员得在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由(负责处理这些外侨小商店关闭以后所引起的后果的)地方合作社录用为雇员——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说是比较吻合苏加诺总统的政治宣言和苏班德里约—陈毅公报的精神的。
1959年第十号总统法令中可能破坏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关系的一些严重的弱点包括:第一,它还留有后门使地方上的战时掌权者有可能可以以安全为理由迁移这些外国侨民,正如西爪哇所已经发生的。这已经引起了混乱和紧张局势。所以发生这种事情不仅是由于居住的条件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条件,而且还由于迁移住处的理由的标准是否正确仍旧是成问题的;第二,法令还没有明确说明发给执照让这些外国零售商转移到生产部门的可能性。如果不保证他们能够得到营业执照,那就会等于不给他们一定的谋生手段。
鉴于1959年第十号总统法令中仍旧存在着弱点,在执行过程中非常需要有最大的智慧。如果真诚地把苏加诺总统的政治宣言和苏班德里约—陈毅联合公报作为执行第十号总统法令工作中的方向,那么,可能破坏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关系的混乱和紧张局势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印度尼西亚共产党呼吁有关方面真诚地根据苏加诺总统的政治宣言和苏班德里约—陈毅联合公报,本着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的精神和通过争取印度尼西亚—中国友好的行动来解决华侨问题。印度尼西亚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共同敌人是帝国主义;不应该因为缺乏智慧和右翼社会党及其他反动分子的分裂政策而削弱反对帝国主义阵线。
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伟大友谊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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