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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度尼西亚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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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12-18
第4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印度尼西亚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编辑同志:
我国陈外长12月9日给印度尼西亚外长苏班德里约的信中,曾提到我国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以及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政府曾经签订的有关这个问题的条约。我们对这个问题弄不清楚,希望你们能够介绍一下。
读者 陈 华 李一多
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殖民主义者所造成的。中国人民和印度尼西亚人民在一千五百多年以前就开始了友好往来关系,但在长久的岁月中并不发生双重国籍问题。这个问题是在1602年荷兰殖民者侵入印度尼西亚后才发生的。荷兰殖民者为了解决开拓殖民地的劳动力不足,曾在中国沿海各省拐骗了大批华工到印度尼西亚去,并强迫他们在印度尼西亚定居。后来荷兰殖民者为了巩固它在印度尼西亚的殖民统治,曾把在当地生长的华侨算作荷兰属民。1910年,荷兰政府更颁布了一个所谓“有关荷兰属民地位的法令”,正式规定凡荷兰殖民地的原居民和出生于当地的非原居民都是荷兰的属民。于是荷兰统治时代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中国侨生,都被规定为荷兰属民。但依照中国从前的国籍法,这部分华侨又具有中国籍,于是侨居印度尼西亚的许多华侨就变成具有中国和荷兰双重国籍。
印度尼西亚独立以后,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1949年荷兰和印度尼西亚圆桌会议协定,对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国籍问题曾片面作出规定:凡以前为荷兰属民的中国侨生,于1951年底未申请脱籍者,均被算作印度尼西亚籍民。当时我国驻雅加达总领事对此曾公开表示:华侨国籍问题须由两国政府通过外交谈判,才能获得合理解决。这样事实上否认了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的片面处理。因此印度尼西亚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仍然存在。
华侨具有双重国籍是不合理的。在印度尼西亚处于荷兰殖民统治的时期就不用说了,荷兰殖民者一直利用他们强加在华侨身上的荷兰国籍来加强对华侨的奴役和剥削,强迫他们负担一个外国侨民所不应负担的各种义务。印度尼西亚独立以后,双重国籍也同样使华侨遭受许多困难。事实上,中国血统的印度尼西亚籍民,是受到歧视的。他们一方面要像当地人民一样负担公民义务,另一方面却享受不到和当地人民同样的权利。例如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的“原居民政策”,不许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经营某些进出口贸易,不许占有土地。同时华侨的具有双重国籍,甚至经常被帝国主义及其代理人利用来挑拨华侨与当地居民以及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之间的关系。例如有时候,一些具有当地国籍的中国侨生,为了争取他们本身的合法权利,参加了当地的某些政治活动,就会被说成是华侨“参与政治”或者“干涉内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一贯努力争取同印度尼西亚政府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两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友好合作和互相谅解的精神下,经过充分协商,于1955年4月22日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根据这个条约的规定,凡是具有双重国籍而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结婚的人,应在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对于未成年或超过条约生效两年期限而未选择国籍以及退出国籍等问题,也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个条约,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经过自愿的选择,就可以摆脱他们长期以来具有双重国籍的困难处境。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华侨,对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都是有利的。
1955年6月3日,我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当时的印度尼西亚总理阿里·沙斯特罗阿米佐约在北京互换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的照会。早在1957年12月30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已经决定批准这个条约,在印度尼西亚方面,印度尼西亚国会虽已批准了这个条约,但据印度尼西亚新闻社11月25日报道,印度尼西亚内阁第一部长朱安达11月24日却在日惹对当地记者片面宣称:“互换印度尼西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有关双重国籍协定的批准书的事情已经无定期地延期。”由于两国关于这个条约的批准书的互换一直被拖延,条约迄今未能生效和付诸实施。我国外交部长陈毅在12月9日写给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的信中,代表我国政府建议,“两国政府立即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批准书,同时根据两国总理在1955年6月3日的换文,派出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讨论和规定有关实施这个条约的办法。”中国人民对陈毅外长提出的这个建议表示坚决拥护和完全支持。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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