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阅读
  • 0回复

整顿组织发展人民经济 中央局决定清理机关生产 全区清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2-06
第1版()
专栏:

整顿组织发展人民经济
中央局决定清理机关生产
全区清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本报消息】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于一月二十日发出“关于清理机关生产的决定”,原文如下:
我区各级党政军民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为克服财政困难,补助机关经费,进行的机关生产,几年来,完成了一定任务。但在以后发展中,由于违反了亲自动手生产财富原则,逐渐偏向商业,因而发生侵犯群众利益,投机取巧,捣乱金融,破坏政策等弊端,甚有包庇斗争对象,隐蔽斗争果实,而少数人员亦因此贪污腐化。兹为整顿组织,发展人民经济,特作如下决定:
一、除亲自动手,业余生产,如开荒、纺织、打毛衣、缝纫、养猪、以及为改善机关人员生活所开设之粉房、豆腐坊(但不准动用公粮、公款,不准雇工经营,其产物如有剩余只准卖给合作社,不准直接向市场推销)和按照合作社条例登记之机关职工生产消费合作社,或因工作需要,所设之供给工厂,经边府批准,特许其继续经营外,其他一切机关生产,一律结束清理。各单位对外设立之采购单位,一律结束或移交贸易总公司,采购任务,统交贸易总公司接办。
二、凡由边区粮款供给的部门的机关生产,其公股资财及红利悉解边府财政厅,作边区财政收入。由地方粮款供给者,归地方财政收入,交县级以上政府。村粮款经营者,在整顿村财政中整顿之。属于个人或借贷部分,经证明后,归还个人或债权人,如系群众斗争果实,或占种租种农民之土地,应无条件交还当地农会,分给农民。典买农民之土地房屋工具等,分别退还农民。公款投入私人商店工厂或合作社者,其资金及红利均须抽回,依上列办法处理。
三、机关生产如系工厂作坊及对地方有益的商店,可作价转让当地合作社或私人经营。纸烟工厂酒坊对地方有益之较大商店,则作价交工商部门接办。交通运输工具、牲畜、大宗棉、布、盐、医药、电讯、印刷器材等,可交交通贸易部门购买。生金银现款及有价证券,悉交同级财政部门,递级转解边府财政厅,其中不便转让之资财,冷货残物,采取标价出售办法,无法出售者,低价转让贸易部门处理。
四、凡决定结束的一切机关生产,统限于三十七年二月底停止经营办理手续,五月底结束完毕,其所设分支店,应集中总店办理,由清理委员会派员协同机关生产之主管人员登记全部资财,非经清委会允许,任何机关不得动用,更不得钻空、大吃大喝、贪污浪费或窃取财物,违者以贪污论。所有机关生产干部,由清委会根据情况,随时介绍同级党委或军区政治部组织部门,另行分配工作,但其主要负责人员,在清理期间,不得他调,以协助工作进行。雇用及杂务人员,由清委会会同原主管机关处理之。为贯彻清理机关生产及各机关之财政,其三十六年度之机关节余,须一律交公,其因弥补亏空,已动用机关生产资财,经清委会审查批准者,准予报销,不准者必须追回。为解决各级机关单位某些亏空及因取消机关生产可能发生的某些困难,于接收资财中,截留二成,由边府财政厅、大军区供给部及行署军区统一掌握解决之。在清理期间,清委会协同工商贸易金融部门及合作社交易所等,负责调整物价,以防暴涨暴跌。为提倡节约,奖励储蓄,防止个人生产之流弊,个人抽回之资财,可由冀南银行储蓄,或投入工商贸易部门所设之商店。
五、为彻底清理机关生产,决定清理工作,由各级及各机关单位首长负责。中央局组织全区清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检查接收等事宜。部队系统之机关生产,由大军区政治部领导组织清理,并对全区清委会负责。各级地方党政民学组织各级清委会,其人员由同级党委选任,受同级党委领导,并对上级清委会负责。各级及各机关单位首长,除对同级清委会负责外,并对其直属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各级清委会之职权,主要为清理检查接收保管拍卖及转让一切资财并监督同级财政部门上解,不能即时上解者,须随时表报,并应经常报告清理情况及总结经验。
【本报消息】为彻底清理全区各机关部队生产,中央局于一月三十日决定以戎伍胜、周文龙、王世英、张南生、平杰三、周玉成、林海云等七同志组成全区清理委员会。在中央局领导下,负责全区清理工作的领导、检查、接收等事宜,并决定戎伍胜、周文龙两同志分任该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各区各直属机关之清委会,除受同级党委领导外,均须对该委员会负责。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