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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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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0-02-11
第4版()
专栏: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新华社10日讯 中华全国学生第十七届代表大会今天通过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同学,积极响应毛主席“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号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努力培养自己成为又红又专的工人阶级知识分子,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发展的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并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学生的团结,发展同各国学生的友好合作,支持反对帝国主义、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为实现人类的持久和平和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高等学校学生会,均可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协商推选组成,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团体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自己所选派参加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可以撤换和递补。
第八条 全国委员会选出一委员为主席,若干委员为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领导会务。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 高等学校学生会和市学生联合会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会的任务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共青团的帮助下,推动同学不断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努力读书,组织同学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生产劳动、科学研究和文化体育活动。凡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在高等学校较多的城市中,可由本会各会员团体组成市学生联合会,即全市高等学校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它的职责是协助各校学生会进行工作,组织有关全市性学生的活动。
市学生联合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会议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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