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阅读
  • 0回复

地主兼工商业者 不动工商业部分 合江省委发出指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2-19
第1版()
专栏:

地主兼工商业者
不动工商业部分
合江省委发出指示
【新华社东北十七日电】中共合江省委日前特颁发平分土地运动中,保护城市工商业的指示。指出:有些县已发生了违反城市工商业政策的现象。如地主兼营工商业的,他的工商业被没收。有的是“八一五”后土改前已全部或部分转为工商业的,也被全部没收,甚至过去被日寇夺去了土地而转为工商业的,现在还当作地主处理。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误认为东北经敌伪十四年统治,实行过专卖,已没有民族工商业和私人资本;今后有国营和合作社不需要私人资本;以及忽视向贫雇农宣传解释保护工商业政策,狭隘的希望农民多得点浮财。这些错误如不立即纠正,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和满足农民本身需要都很不利。指示特规定:地主兼工商业的只没收乡村中土地及其它封建剥削部分、废除高利贷。其他一律不动。一九四六年七月土改前的纯工商业者,不管过去是否地主一律保护。除在全县、全市占统治地位,罪大恶极的大汉奸、大恶霸、大特务、大地主的工商业,土改后为逃避斗争搞点小买卖的化形地主,和反革命蒋特的伪装工商业,坚决没收外,其他过去有点错误和缺点,而现在服从政府法令的工商业者,可要他政治上坦白改过,不能借故没收其工商业及财产,或任意罚款。今后农民不得直接查封工厂、商店,直接没收工商业者的财产或捕人罚款。至于上述规定可逮捕没收大奸霸地主、蒋特化形地主和其工商业,也须经县、市政府审查批准,由县、市公安局执行,然后交给有关农民或有关机关。没收后除大工商业交政府处理使其能继续营业外,其他也不应分散荒废。无论合作经营或转卖,应使之继续开办。指示并规定:不经县、市政府和公安局,私自查封、没收、捕人、罚款都是非法行为。农民要求入城清算工商业,当地负责干部,应以负责态度,根据党的政策审查研究,并向农民解释。不使其发生不满。同时各地应在贫雇农大会和代表会上,将保护工商业政策详细讨论清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