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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局清委会发出通知 清理机关生产 确定补充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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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2-20
第1版()
专栏:

中央局清委会发出通知
清理机关生产
确定补充办法
【本报消息】中央局机关生产清理委员会于二月三日向各区党委、各行署、各军区发出第一号通知,内称:
兹根据中央局关于清理机关生产决定,及就近日各区各单位提出之问题,特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为提倡亲自动手,发展生产,各机关部队之家属工厂仍允许存在,但家属商店以及类似商店性质的合作社均须一律取消。
二、家属工厂、机关粉坊,为增加产品提高质量,在一定期间可聘请技师,但须严禁变相雇工经营。
三、所有工厂、煤窑在接收移转过程中,均须本一面生产,一面清理移交之精神,继续工作,不得无故停工影响生产。
四、凡移交工商、交通、供给部门之工厂、商店、运输工具、牲畜、大宗棉花、布、盐、医药、电讯、印刷、军用器材等,其作价应按市场情形,本公平合理之原则办理。如有争执,可由各级清委会指定专人,会同交接机关,作最后之评定,评定价格,双方均须服从。
五、各级机关生产之工厂、商店、运输工具、牲畜、大宗棉花、布、盐、医药、电讯、军用、印刷器材等作价后,一般均应移交同级工商、交通、供给部门接收。但如遇较大工厂、电讯、卫生等设备器材,各级收到后须报解边府工业厅或大军区供给部。
六、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及经济部门干部战士私人资金,不得投入私人商店及地方合作社,从机关生产抽出后,只准存银行或各级清委会指定之商店。边区级以同仁合作社为基础,吸收干部、战士私人资金,其业务归贸易总公司领导,另由各机关行政部门组织管理委员会,进行检查监督事宜。
七、为解决各级机关单位某些亏空,及因取消机关生产可能发生的某些困难,于接收资财中,截留二成,但此二成须俟全部机关生产清理完毕,并经上级清委会审核批准后,始得截留。
八、为清理工作更深入一步,各伙食单位均须组织本单位清理委员会,负责进行本单位机关生产及资财之清理,支部应起保证作用。组织及清理办法,各机关自行制定。
九、各城市机关商店、工厂中之移交房屋、家具,可分别交由各级清委会审查处理。可用者应集中保管,以备使用。各村镇生产机关之家具准予自行拍卖,作为公家收入。
十、各单位之清理委员会,除对区党委清理委员会负责外,并应对中央局清理委员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大军区清理委员会不再设立,统一由中央局清委会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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