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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代表团发表裁军声明 提出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基本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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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0-04-09
第6版()
专栏:

苏联代表团发表裁军声明
提出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基本原则
新华社8日讯 据塔斯社日内瓦讯:苏联代表团8日在十国裁军委员会会议上发表声明说,在讨论全面彻底裁军的四个星期的过程中,各国代表团在立场方面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接近,从而使它们现在能够着手拟定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的具体条款。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认为,为了使裁军委员会的工作取得进展,以达到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决议提出的目的,必须着手制定全面彻底裁军的基本原则,并应根据这些原则制定全面彻底裁军的条约。
声明说,苏联代表团受社会主义国家各代表团的委托,曾提出“全面彻底裁军的基本原则”交委员会讨论。声明说,实现全面彻底裁军所依据的原则(制定全面彻底裁军条约也应根据这些原则)是:
一、全面彻底裁军包括解散一切武装部队、销毁一切武器、停止一切类型的军事生产、撤销在别国领土上的一切外国基地、从这些领土上撤出外国军队并予以解散、禁止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和火箭武器、停止这种武器的生产和贮存这种武器、撤销各国用来组织军事的机关和机构(总参谋、军事部和它们的地方机构)、禁止军事训练、取消军事学校和停止军事拨款。
二、全面彻底裁军根据商定的次序分阶段进行,并且在严格约定的期限——四年内完成。
三、全面彻底裁军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在国际监督下执行,国际监督的范围应当符合每一阶段的裁军措施的范围和性质。为了组织对裁军的监督和视察。建立一个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国际监督机构,这个机构将根据作为裁军条约组成部分的特别条款行事。
四、在全面彻底裁军计划完成以后,每个国家只能留有严格限制的大家一致同意的配备轻武器的警察(民警),其职责只是维持内部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个人安全。
五、各国在贯彻全面彻底裁军计划时不应当中断,也不应当使它取决于条约所没有规定的某种条款。
如果某国企图逃避和破坏全面彻底裁军条约,那么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就应当立即讨论这种破坏的问题,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条款采取措施来制裁破坏者。
声明说,作为诚意的行动和为了建立适当的条件来尽速缔结全面彻底裁军条约,拥有核武器的委员会成员国应该郑重宣布自己不第一个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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