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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清理机关商店 中央局清委会决定补充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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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3-01
第1版()
专栏:

  慎重清理机关商店
 中央局清委会决定补充办法
【本报消息】中央局清委会,根据第二次会议几项决议,向各区党委、清委会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甲、根据最近情况了解,我区机关商店在某些城市、集镇的商业中,占的比重相当大,如结束的过多,会影响市面繁荣,为此特作如下补充:
一、一切机关部队之经营商店,均须按照中央局清理机关生产决定继续进行清理结算。但对宣告停止营业,应持慎重态度。凡对人民有益,对市场影响较大,经营较好的商店,一般应采取继续经营转移管理的方针。反之,应坚决实行限期结束,不再保留,以免坐吃山空。
二、为了彻底清理机关商店,除由各级清委会负责清理外;并须以城市及集镇为单位(指较大的城市和集镇而言),组织城市和集镇的清委会,负责该城市集镇的机关生产清理(主要是商店)。该清委会由当地党委、政府、工商局(或贸易公司)与比较好的机关商店负责同志组成之。并须受该城市上级清委会领导(如临清应受冀南区清委会领导、阳邑受武安清委会领导),其职权除负责清理外,并有决定该地商店保留或结束之权。
三、凡决定保留或转移的商店,如合作社或私人不愿接办时,当地工商局或贸易公司须负责接管。但须注意以下五点:(一)其资金须另立科目,不能与工商局贸易公司资金混同。(二)只能成为该地工商局或贸易公司的领导部分,不是组成部分。(三)对其领导方针,应按一般群众商店办理,不能同公营商店一律看待。(四)清理结算后,须将其结算移交表缮制四份,分送各有关部门(该商店所属之机关,接收之机关或公司,当地清委会,该商店所属之机关之清委会)。(五)负责接管之工商局或贸易公司,须所接收商店(指属于边财系统者)财产估价,分报边府财、贸两厅备查。
四、为了繁荣城市经济,防止物价波动,未经各级清委会的明令宣告结束之商店,均须继续营业,不得停止。但在营业过程中,须作转移结算之一切准备。
乙、关于机关生产手工业、作坊、运输之补充:
一、机关单位经营之粉坊、豆腐坊,除供本机关单位吃用外,如有剩余,可直接向市场出售,不再经过合作社。
二、凡机关单位在自己编制以内及不雇用工人的条件下。可以搅脚从事运输,但不准假借运输之便,私行贩运活动。
三、部队炮兵骑兵在编制以内之钉掌匠,在业余时间,可设摊进行营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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