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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政府颁发 婴儿保育 产妇保健 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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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3-08
第1版()
专栏:

  边区政府颁发
 婴儿保育
产妇保健
 暂行办法
【本报消息】边区政府顷颁布婴儿保育与产妇保健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凡本区区级以上之女干部,其子女得按下列办法保育之:(一)初生至三周岁,全年发给被服布一百一十平方尺,棉花二斤,每月小米九十斤。(二)逾三周岁至七周岁,全年发给被服布一百平方尺,棉花二斤,每月小米七十斤。(三)七周岁以上就学期间,按公费生待遇。
第二条:凡与家庭经济关系断绝之区级以下女工作人员,工作二年以上者,或与家庭经济关系断绝之地、专、旅以上干部家属,其婴儿初生至三周岁,月发乳食费小米四十斤,二周岁以上至四周岁五十斤,四周岁以上至七周岁七十斤,其棉花、被服布,均按第一条第二项待遇之,七周岁以上之学龄儿童,与第一条第三项待遇同。
第三条:为便利县团级以上女干部工作而在机关内实行白昼托儿制者,初生至三周岁,每两个婴儿一个保姆,三周岁以上,四个婴儿一个保姆,均由所在机关按杂务人员报销,除婴儿之棉花被服布(不发九十斤米)按第一条规定发给外,余按第二条规定发乳食费。
第四条:婴儿保育之粮食、物品等,以下列手续领取之。(一)婴儿父母填具保育申请书,经所在机关审查,送县以上政府核发保育证,凭证在所在机关总务部门领取。(二)婴儿随母生活,保育粮物分四季领发,托人抚养者,一年两次领发。托人代领者,必须婴儿父母与原供职机关出具证明。
第五条:凡实行薪金制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自三十七年度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所有之婴儿保育条例,一律废止。
产妇保健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本区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休养两个月,怀孕反常期间,享受轻病号伙食待遇,怀孕未满四个月而流产者,最多可休养一个月,孕满四个月小产者与大产待遇同。
第二条:凡区级以上之女干部(高小女教员在内)或调学习之女学员,大产时除基本粮食菜金外,加发保健小米一百五十斤,棉花二斤,小产减半。
第三条:区级以下脱离生产之女工作人员(如与家庭脱离联系之初小女教员、女看护,保育院之保育员等),以及从蒋管区逃来之中学以上女生,在大产时,除基本粮食菜金外,加发保健小米八十斤,小产减半。但女工作人员,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与第二条之保健待遇同。
第四条:发给产妇之物品,产前一月领取一半,产后领取一半。如已全部实行薪金制者不发。
第五条:本办法自三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以前有关妇女保健之一切办法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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