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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政府颁发林木保护培植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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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3-14
第2版()
专栏:

  边区政府颁发林木保护培植办法
【本报消息】边区政府为了切实保护与培植本区森林,开展造林植树运动,特制定“晋冀鲁豫边区林木保护培植办法”,于三十七年三月十日正式公布施行。全文如下:
一、为保护与培植本边区内公有、私有之林木,特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土地法大纲第九条之规定,对林木所有权之处理,特规定如下:(甲)大山林由边区政府管理,或委托行署管理之。(乙)一县范围内原有之县公林,或数村共有之山林,经县农代会之同意,得作为县公林,由县政府管理之。(丙)一村范围内原有之禁山、禁林,经村农代会之同意,仍确定为村公林,由村政府管理之。(丁)原属地主或村、社、庙、族产之森林,群众要求分配者,得分给群众,由分得之群众共同管理之。
三、山林树木经确定所有权后,属于公林者,须将森林面积、四界、林木情况及管理办法呈报上级政府备案。属于群众私有者,须依据地权确定手续,向政府呈领契证。
四、公林私林所有权确定后,须建立一定之管理组织,拟具管理办法,切实负责保护与培植。按时播种,按时采伐。对群众分得之山林,政府亦应奖励与扶植其发展。
五、公有林地、禁山、村林及分给群众伙有之私林,只准造林,不准开荒。必须开荒时,公林须经边府或行署批准,村林及群众伙有之私林,须经县政府批准。
六、未确定所有权之荒山河滩,堤岸道旁,群众自愿造林植树者,由县政府或主管机关登记批准,归群众所有。由互助组共同造林植树者,归互助组群众所有。
七、机关团体所植之树木,如在私有地内者,属于土地所有人,如在公地未经声明并在当地政府备案者,均归所在村公有。公地已分给群众者,所植之林木亦随地权转移。
八、无论公私林木,未经管理机关及林主之同意,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采伐。必须采伐时,得由管理机关拟定采伐办法。私有林木,必须商得林主同意,并须公平给价,但须于采伐后,即时培植新林。
九、在村公地或私有地内培育苗圃者,其占用土地免除负担。
十、保护与培植山林,并须确定群众采集山货副业办法,使培植山林与采集山货副业两不耽误。
十一、凡不遵守政府法令及禁山、禁林公约,擅自砍伐,窃取林木或牲畜羊群损坏,均应依法处办,并令赔偿损失。其故意破坏者加重处罚。
十二、保护与培植林木有功之机关干部,政府应随时给以奖励。
十三、各级管理山林之机关及村禁山、村公林等,在不抵触本办法之原则下,得自订管理办法及禁林、禁山公约。
十四、本办法由边区政府明令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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