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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轮车人力车业 签订劳资集体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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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10
第2版()
专栏:

  天津三轮车人力车业
 签订劳资集体合同
【新华社天津五日电】天津市三轮车、人力车业劳资双方经过民主讨论,在平等两利和自愿的基础上,于上月十五日签订了劳资集体合同。津市现有三轮车、人力车共二万五千一百一十五辆,其中租赁车占五千七百七十一辆,车厂在三百户以上。已参加工会的工人有一万五千五百三十人,占全市该业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七。解放前,劳资关系完全是资方一利,工人租车要填写有利于厂主的保证书,无论是生病或其他任何事故不能拉车,工人都要缴纳车租,租价由厂主随意规定。解放后,不少工人存在着“蹬者有其车”的想法,有的工人出车后便不回厂,不缴租。有些车租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租价高低不一,因此该业劳资纠纷不断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厂主多不安心经营,有的把车卖掉,有的车子坏了就索性拆毁。这样发展下去,对劳资双方和目前城市交通都极为不利。因此,在工会的提议之下,劳资双方从六月底起即开始了订立集体合同的酝酿和讨论,中间经过无数次的分别研讨和共同协商,至十月三十一日始获得最后协议,通过了全部劳资集体合同草案。
在协商集体合同时,厂主曾提出,如厂方负责修车,三轮车每日车租要玉米面四斤,此数几达工人每日总收入的二分之一。工人方面则提出应根据实际收入计算。经数度协商,并按照修配车辆办法,一人租赁或几人合租等具体情形,分别定出三轮车、人力车合理车租。工人曾顾虑多交了车租厂主仍不给修车,厂主也害怕工人不爱护车辆。故在合同中规定:车主应按约定修配车辆,不得借故拖延,影响工人出车。但工人也不得有过高要求。修配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六小时,如超过六小时再出车,即不缴当日车租。同时也规定了:工人应爱护车辆,如发现有不爱护车辆且有破坏情形者,车主有收回车辆权,如认为车主处理不合理时,工会有抗议权。在协商厂主收车权时,工人害怕厂主无故收回车辆;因此在合同中规定了:车主有必要收回车辆时须于十五日前通知工人,工人欲退车时须于五日前通知厂方。
  更正
本版八日刊登“京市财政局长对秋季房产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一文中,“房产税即是财产税”一句,其中“即”字系“既”字之误。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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