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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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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15
第2版()
专栏:

  华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
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公布
    一、实施方针
(一)小学教育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公民的基础教育,应以左列各项为施教目标:
(1)培养儿童读写算的基本能力及普通的科学常识,以增进其对生活、社会与自然的认识。
(2)注意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儿童健康身体。
(3)培养儿童爱护人民国家的思想及爱好劳动、民主、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二、学制
(一)小学学制仍暂定为四二制,初级小学四年,得单独设立;高级小学二年,以与初小合设为原则,称完全小学(不足一班者,视需要与可能,得于初小附设高级组),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立。在目前之国民经济情况与师资条件下,暂以四年初级小学为逐步推行普及教育的年限。
(二)初小接收七岁至九岁(周岁以下同)之儿童入学(个别身体发育较早的六岁儿童,亦可接收入学),高小招收十岁至十三岁之初小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入学。自七岁至十五岁之男女儿童,均称学龄儿童。在教育未普及以前,对入学儿童之年龄限制,各地应稍灵活运用。
(三)小学以春季始业为原则;但原有秋季始业的班级不变。为适合城市与乡村的不同需要,每学年可分两学期或三学段。全学年上课时间在乡村不得少于四十周,城市不得少于四十二周。全年假期除一般例假外,城市放寒暑假不得超过十周;农村放麦秋年假不得超过十二周(包括春耕时间停课时间在内)。假期起止日期,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规定之。
(四)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查,应注意平时考绩,并于每学期学段终了举行考试,成绩及格者始得升级。修业期满(课程学完),举行毕业考试,成绩及格者始得毕业。高小毕业生经呈报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五)小学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者,可请求转学、休学或退学。经学校考查属实后,发给休业证明书。
(六)初级小学,为便于贫苦子女入学,得采用二部制、半日制、巡回小学、季节性小学等办法。修业年限不必强求划一,学完国语、算术、常识等主要课程,经考试及格,即可毕业。
(七)初高级小学一律免收学费。
    三、课程及教学时间
(一)小学课程按年级分设下列各科
(1)初小一二年级设国语(包括常识、话法、读法、习字、缀字联句),算术(包括心算、笔算),体育,唱歌,图画,手工等六科。
(2)初小三四年级设国语(包括话法、读法、作文、习字),算术(包括笔算、心算、珠算),常识(包括卫生、社会、自然),体育,唱歌,图画,手工等十一科。
(二)各科每周教学时间,列表如左:
附说明:
1、除课内教学外,各年级每日自习时间(在校或在家),不得少于二节。
2、每节之间,应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3、体育除分班教学外,每日应集体举行十五分至二十分钟的晨操或课间操及集体游戏。
4、为适应地方情形、班级编制、程度、年龄之不同及便于排列课程表,得酌情增减每周教学节数,但每周增减总数,以三节为限。
(三)小学学生课外活动时间(主要应为与课业有关的活动及自治活动),初小一二年级每周不超过一小时;三四五六年级每周不超过三小时。小学学生除参加观摩会,儿童节纪念会外,不参加街村一般的群众会议。非经县市政府批准及指示,不得随意停课参加其他活动。
(四)小学教科书须采用华北人民政府审定或指定之课本,除另有指示者外不得随意增删。国语、自然、常识等科,各区得按当地情况及临时需要,编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补充教材,由省人民政府或行署主编报送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审核。
(五)小学课程标准另定之。
    四、教导工作原则
(一)小学教导工作应根据教导合一的原则,教师对儿童全面负责,将生活指导与各科教学统一计划实施,以期儿童生活与学习、知识与行为、课外活动与课内活动以及学校生活与校外生活等,获得一致与协调的发展。
(二)教师应本教学联系实际的原则,并根据儿童身心发育、接受能力及实际生活经验等情况,以多种多样的方法,启发诱导,进行教学,切忌以成人的主观要求处理儿童问题。
(三)对儿童生活指导,要贯彻民主精神,辅导儿童自治,诱导儿童自觉地遵守纪律。又当发扬尊师爱生传统,教师应以身作则,关心爱护学生。
(四)教师要善于和儿童家长与当地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借以了解儿童的环境、性格与其家长对儿童的要求,从而检查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方法。
    五、组织、编制、会议
(一)初级小学每班(以教室计)设教员一人,两班至三班者,其中一人为主任教员。四班以上者设校长一人。六班以上者增设教导主任一人。每增三班得增设科任教员一人。班级及教员人数较多者得设级任。完全小学或高级小学设校长一人,五班以上者增设教导主任一人。高级班每班设教员一人,每两班得增设科任教员一人。校长与教导主任均以兼课为原则,其兼课时数视行政事务繁简决定之;十班以上者,可不兼课。事务人员之编制,应视实际需要并本精简原则由县市政府教育部门核定之。
(二)小学分级及编班,应以文化程度为标准。凡程度过于参差不齐者,应进行适当整编,以便教学。
(三)为发扬集体领导,三班以上的小学,应建立定期的教职员会议制度,并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村教育委员参加。其班级及教职员较多之小学,可分设校务会议及教导会议。
(1)校务会议:校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教员代表出席(并得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教育委员参加),由校长任主席,讨论决定教育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通过预决算以及商讨学校建设等重大问题。每学期举行三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2)教导会议:校长、教导主任、全体教员出席,由校长或教导主任任主席。讨论教导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研究教材教法及有关学生生活指导等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六、小学之设置与领导
(一)公立小学以地名命名,称某县或某市立某村某街小学,其不便以地名命名者,可以数字顺序命名,称某县或某市立第几小学。如非完全小学,并应加高级或初级字样,以示区别。公立小学之行政业务,统归县或市政府领导,但所在地之区村政府(街政府不在内),有监督与帮助的责任。
(二)在工厂、矿山、铁路等工人集中地区,政府应协同厂、矿、交通等行政机关及职工会筹设小学,以解决工人子女就学问题。对现存的职工子弟学校及扶轮小学等,应积极扶植其发展,不必改变其名称;但学校在业务上须接受政府领导。
(三)各县市应按行政区划与小学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中心小学区,选择该区基础较好及地点比较适中的完全小学或初级小学,以为中心小学,称为某县或某市某学区(或第几)中心小学校。中心小学校长负责组织领导本学区各小学的教师学习、业务研究及交流工作经验。但在行政上不是一级。
(四)为便于实验研究及学生实习,各师范学校、师范学院、教育学院等培养师资之学校,得设立附属小学,称某校院附属小学校,受各该校院领导。
(五)私人或法团得筹资兴办小学,称为私立小学。私立小学之命名应采用专有名称,不得以地名或以数字顺序为校名。私立小学须于事先呈请当地县市政府立案始得开办,并接受当地政府之领导。私立学校管理办法另定之。
(六)小学之设置、变更及停办,均须呈报当地县市政府批准备案。
(七)各县市公私立小学,除临时请示报告外,应于每学期或学段开始后一个月内将全校学级编制、教职员名册及学生人数,报请县市政府备案(职工子弟小学、附属小学、机关设立的小学,则报告其直属领导机关,转报同级政府)。
(八)注意发展女子教育,尽量予女儿童以入学便利。其有条件设立女子小学的地区,可单独设立女子小学。(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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