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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 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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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17
第3版()
专栏:

  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
 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上海十六日电】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已于六日颁布“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即日起施行。办法总则中指出办法之制定,系“为推广输出,管理进口,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总则并规定“国外贸易管理事宜,由国外贸易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执行之”。办法规定:“凡经营进出口业务之本国商人,均须呈请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领取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凡愿与我国进行进出口贸易,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之外国商人或外国商业机构之代表,不论其所经营者系永久抑临时性质,均须经人民政府外侨事务处之介绍,向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申请核准,领取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方得经营业务”。“进出口商如有违法舞弊情事,除违法部分由司法机关处理外,得由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分别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其营业执照”。关于出口贸易,规定出口货品分三类:准许出口者,得由出口商自由出口;特许出口者,经申请特许出口证出口之;禁止出口货物,非经人民政府特许不得出口。“出口商输出货品(包括出口及复出口),应向指定银行签具出口外汇移存证,凭证报关出口。由海关在外汇移存证签证后,交指定银行将外汇(或信用状)移存中国银行调换外汇存单。”“出口商如因事实需要,将出口货品作寄售性质出口时,须经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方可出口。除向指定银行签具出口外汇移存证外,并须取得外汇指定银行担保。在规定时期内,将外汇存入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存单。”“非属商业行为之对外捐赠、广告品及样品,其总值在人民币二万元以内者,经海关查验属实,可免除上项规定手续。”关于进口贸易规定:“进口商向国外订购货品前,必须先向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进口货品亦分三类:准许进口者,得由进口商持进口许可证,在指定之外汇市场购买外汇存单进口,或自备外汇进口;特许进口者,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申请特许进口证进口之;禁止进口者,非经人民政府特许不得进口。国外贸易管理局对于规定自由、特许及禁止进出口的三类货品,得按情势之需要随时公告修改之。非属商业行为之国外馈赠、广告品及样品,其总值在二万元以内者,经海关查验属实,准予输入;但属于禁止进口货品之输入不在此限”。办法并规定:“进出口商如欲以易货方式进行进出口贸易者,经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之特准,领取易货证明书,方得进行。”该办法并附有进出口货物表各一,开列准许、特许、禁止进出口之各项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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