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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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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0-11-18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
杜文凯 马汝珩
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问题,在我国史学界中引起了研究和讨论。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因此,对它的研究和讨论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对我国封建生产关系的理解。
截至目前,发表的文章还不很多,但是涉及的问题相当广泛,意见的分歧也是明显的。根据已发表的文章,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还是私人大土地所有制,即地主土地所有制?
一部分同志认为秦汉以来土地国有制贯串着全部封建史。在全国范围之内“皇族地主”是最高的主要的土地所有者,所谓土地为国家所有乃是皇族垄断。皇族地主有赐给人土地的权力,农民对于土地——“份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是比较缺乏的。这种“皇族土地所有制”的产生,是和水利工程、灌溉事业分不开的。由于这种“经济的公共职务”,必然产生对土地的“政治支配权”。此外,农村公社的组织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的物质条件,最高所有者君主正是全国宗主的大宗主,大家长。这种“皇族土地所有制”在历代有屯田、占田、均田、官田、皇田、官庄和皇庄等不同的具体形式。并且,他们认为土地国有制是秦汉以来的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同时历代党争的真实根源、中国历代君主之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的分立的根源,也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说明。
除了“皇族土地所有权”以外,还有其他占有权的存在,首先是所谓豪强地主的“占有权”,其次是农民当作自己土地的“使用权”,甚至有一定的土地买卖权。他们认为豪强地主不仅没有土地私有权,而且从最初就是不合法的占有者,因为他们是和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相矛盾的,当他们威胁到皇族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官。另一方面,皇帝对他们又采取一定的优遇办法,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
主张“土地国有制”的同志在个别问题上也还存在着分歧。例如,有的同志不同意把
“土地国有制”称之为“皇族土地所有制”。其理由是,“皇族”这个集团可以包括“君王”在内,但不能等于“国家”,因为君王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而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个人的私产。
和土地国有制的主张相反,更多的同志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地主所有制。他们指出,我国封建社会从战国以来就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商鞅变法时废井田开阡陌,明确规定土地“民得买卖”。土地自由买卖的规定,是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标志。土地自由买卖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这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的结果。“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地主拥有大量土地,对农民征取地租的事实,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有力证明。并且,农民的剩余生产物是绝大部分当私租被地主阶级占有的,而封建国家所占有的赋税在农民全部剩余生产物中只占较少的部分。因此,不仅应当肯定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且尤其应当肯定这种所有权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支配地位,因为地主阶级是农民剩余生产物的最主要剥削者。
主张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同志也不否认我国封建社会中国有土地的存在,但是他们认为不论那种形式的国有土地只是从属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因为从历史上来看,国有土地的增长只有当农民起义对地主阶级及地主土地所有制有所打击的时候才有可能,同时,任何形式的国有土地最终也不免被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所蚕食。历代有关“富家豪室,多占取公田”的记载,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在讨论中,除以上两种主要的不同意见以外,也还有部分同志认为在我国封建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先后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他们把封建土地国有制看作是一个历史形态,有它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而不是贯串着全部封建史。他们认为,在封建土地国有制解体之后,地主土地所有制日益发展,处于主导地位。由于对古代史分期的见解不同,他们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时期的划分,也就存在着分歧。
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集中地在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上反对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主张。
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问题。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土地私有权存在的重要标志。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来看,存在着大量的土地买卖,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对此,主张土地国有制的同志认为,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的是“被法律所限制的土地买卖”,这是不足以证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的。但是,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认为,事实上从商鞅变法开始就正式确立了土地可以买卖的法律保障。以后历代土地买卖都有“文券”、“文牒”等等,这些都是法律承认土地私有制的表现。正因为“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主张土地国有制的同志又认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如近代的商品流通过程,因而不能形成“自由的土地私有权”。但是,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认为,这显然是以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概念来要求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便是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权应该具有自己的特点。即使封建国家对土地买卖有某些限制,也只能说明比之资本主义“自由”的程度还不够,但不能否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
关于地租和课税的关系问题。主张土地国有制的同志认为,地租与课税的合一是亚洲各国封建社会的特点,而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国有制。但是,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认为,在亚洲某些存在土地国有制的国家,地租与课税确是合一的;而在我国封建社会,地租与课税的分离却是主导的现象。在汉代便有“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的记载,下至唐宋“官田有租,民田有税”,“官税”与“私租”的区别是很明确的。在这里,地主阶级向国家缴纳的是课税,而不是地租,虽然其本质上是地租的再分配;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向地主缴纳的是地租,是对于农民剩余劳动的榨取。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还说:为了要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说成国有制,主张土地国有的同志便把地主交纳给封建国家的课税说成是“地租”而不是“课税”,这就抹煞了“官税”与“私租”的区别,从而就会得出除了封建国家以外,在广大的社会人群当中,再没有什么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对立的错误结论。
关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关系问题。主张土地国有制的同志认为,如果在私人占有、使用、支配、包括买卖等权力之上,还有一个最高权力支配的话,这种财产就不算私有财产,与其说近于私有,不如说近于国有。这种最高支配权力就是所有权本身,是最高阶段的私有财产,即国家最高所有权。但是,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认为,这种见解是缺乏论据的。因为所谓国家最高政治权力,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从表面上看,好像私有制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其实国家权力却受私有制的支配。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国家之所以给私有制以某种支配,也正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维护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此,把政治权力和所有制关系对立起来,是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的。当然,在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地方,全部土地都集中为国家所有,王权是体现为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至于在相反的情况下,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地方,国家虽然可以体现为最高政治权力,但是不能体现为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
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阶级斗争的关系问题。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认为,我国历史上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在地主阶级掌握大量土地,对贫无立锥之地的农民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情况下爆发的。因此,脱离开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无法正确地理解我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的。只有“地主土地所有制”,才能揭露地主剥削农民的物质基础,才能作为划分我国封建社会各阶级的重要依据。主张土地国有制不仅无法说明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抗,并将导致阶级对立实质的被掩盖和阶级界限的被模糊。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同志还从中国近代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论证了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并且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因此反封建是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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