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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两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深厚友谊 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中国阿富汗互换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批准书 双方在换文中同时宣布废除1944年签订的“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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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0-12-13
第1版()
专栏:

发展两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深厚友谊 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中国阿富汗互换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批准书
双方在换文中同时宣布废除1944年签订的“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
新华社1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1960年8月26日在喀布尔缔结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双方已经分别按照本国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双方已于1960年12月12日在北京互换了条约批准书。在互换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上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外交部副部长耿飚,阿富汗王国方面是阿富汗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阿卜杜勒·萨马德。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参加了互换条约批准书的仪式。
在签字仪式上,耿飚副部长和阿富汗驻中国大使阿卜杜勒·萨马德先后致祝词。
参加仪式的,中国方面还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孔原,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卢绪章,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丁西林,外交部第一亚洲司副司长沈平,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李恩求和礼宾司副司长葛步海。
阿富汗王国方面有:阿富汗驻华大使馆一等秘书阿基姆和阿富汗外交部政治司官员加尤姆·赫拉特。
新华社1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关于两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给阿富汗王国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殿下的信。阿富汗王国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殿下:
殿下和我在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会谈中,业已代表贵我两国政府同意:在签订上述条约的同时,废除中国前政府、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于1944年3月2日在安哥拉签订并且于同年9月30日互换批准书的“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
以上协议如获殿下确认,则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附件,并和上述条约同时发表。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陈 毅(签字)
1960年8月26日于喀布尔
阿富汗王国政府副首相兼外交大臣穆罕默德·纳伊姆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的复信。阁下:
阁下1339年6月4日(阿富汗历)即1960年8月26日的来信已收到。其内容如下:
“殿下和我在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会谈中,业已代表贵我两国政府同意:在签订上述条约的同时,废除中国前政府、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于1944年3月2日在安哥拉签订并且于同年9月30日互换批准书的
‘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
以上协议如获殿下确认,则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附件,并和上述条约同时发表。”
上述意愿确切地表达了双方的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阿富汗王国政府副首相
兼外交大臣
穆罕默德·纳伊姆(签字)
1339年6月4日于喀布尔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阁下(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耿飚和阿富汗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阿卜杜勒·萨马德在签字仪式上签字后,互换条约批准书的证书。
新华社记者 李基禄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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