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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富汗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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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0-12-13
第1版()
专栏:

中国阿富汗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新华社1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富汗王国国王陛下,
愿意保持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有利于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和万隆会议的精神,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
阿富汗王国国王陛下特派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承认和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至少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条约生效十年后终止本条约,只要在终止前一年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一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分,每分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陈毅
(签字)
阿富汗王国全权代表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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