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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剩余劳动”的范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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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2-07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剩余劳动”的范畴
近几年,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采用了“剩余劳动”、“剩余产品”等范畴以后,苏联经济学著作中一般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
苏联《经济问题》杂志1960年第十期刊登的阿·维坎捷也夫的来信,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维坎捷也夫认为,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是历史范畴,它只存在于剥削的、阶级对抗的社会。剩余产品的特性在于:这种产品是从直接生产者让渡出来并且不归还直接生产者,而是让渡给不创造剩余产品的剥削者。剩余产品的周转同被剥削者、即同创造剩余产品的人是无关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人所生产的产品没有任何部分从他们那里让渡给任何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从工人的全部劳动产品中扣除一部分产品,扣除的部分虽然不进入工人的个人消费,但在社会产品再生产过程中归还给他们,所以丝毫不带有让渡的性质。产品的这一扣除部分是社会的财产,它同个人消费品一样,同样是工人所必要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总产品中分出不交给生产者的部分,只是表明总产品的各个部分的经济周转是不一样的;但按其社会性质来说,社会产品所有各部分彼此是没有区别的,它们都是必要的。
维坎捷也夫同时又认为,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和产品分为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归自己的产品和归社会的产品也是不对的。不能把归自己的产品同归社会的产品对立起来,因为每个工作者为自己劳动同时也为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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