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苏联经济学界探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2-26
第5版()
专栏:

苏联经济学界探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问题
近年来,苏联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问题,进行了若干探讨。首先讨论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有没有级差地租的问题。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级差地租,例如巴什科夫就有这样的看法。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级差地租的一般前提是:一、土地(优等地)的局限性;二、土地的肥沃程度和离市场远近不同;三、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还发生作用。他认为,产生级差地租的直接原因是两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即土地是全民所有,而土地的经营者不仅是国营农场,而且还有集体农庄。保尔果夫基本上同意巴什科夫的看法,他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把形成级差地租的两种条件区别开,一种是生产额外的剩余产品的条件,另一种是占有和销售这种产品的条件。在这里,级差地租作为一定的历史范畴存在的直接原因是第二种条件,即土地作为经营对象的垄断和生产的商品性质。这两种条件的统一本身就说明级差地租既是生产范畴又是分配范畴。所有上述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保存下来。”但是,保尔果夫不同意一些经济学家(包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著者)把级差地租说成补充的净收入。他认为,级差地租可能而且只有在销售集体农庄的产品时实现,因此,集体农庄以实物形式得到的补充的净收入不是地租,只是地租的物质基础。
少数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级差地租。例如斯特鲁米林院士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没有劳动的阶级剥削,所以剩余价值的一切要素,其中包括地租,也就不存在了。”在苏联,“随着土地和其他各种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平均利润率规律也就失去意义,同时也就没有形成地租的一切基础。”他认为保留下来的是级差“赢利”,不是级差地租。
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级差地租的同志,对于存在的级差地租是级差地租Ⅰ还是级差地租Ⅱ,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苏联只有级差地租Ⅰ,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只有级差地租Ⅱ,还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既存在级差地租Ⅰ,又存在级差地租Ⅱ。
关于国营农场有没有级差地租的问题,经济学界也有争论。《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巴什科夫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地租关系不仅在这种地租的生产方面,而且在分配方面也扩大到国家和国营农场工作人员的关系上”。索科洛夫、札奥斯特罗夫采夫也都认为,国营农场是存在级差地租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持反对意见。保尔果夫指出,国营农场只有级差收入,没有级差地租,不应当把级差收入同级差地租混淆起来。
此外,关于级差地租的分配问题,经济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布龙斯坦主张级差地租Ⅰ应当完全归国家支配。他认为“把级差地租Ⅰ留给拥有最好的自然生产条件的集体农庄,就违背了按劳分配经济规律的要求”。同时,他又认为级差地租Ⅱ相当大的一部分应当归集体农庄所有,其余一部分给国家,因为追加投资主要是集体农庄进行的。索列尔京斯卡亚认为级差地租Ⅱ应当全部归国家所有,她的论据是:“地租应属于人民,因为土地是人民的。”保尔果夫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把全部级差地租Ⅱ收归国有,就会破坏集体农庄的物质利益,会给进一步发展集体农庄事业带来无法补救的损失。保尔果夫认为,级差地租Ⅰ应当完全用于社会需要,级差地租Ⅱ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集体农庄。同时,他提议应当把集体农庄和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比例作为分配级差地租的经济基础。巴什科夫同意保尔果夫关于级差地租Ⅱ的分配方法,但是他认为级差地租Ⅰ也应当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集体农庄和社员。
有关级差地租的这些问题,目前苏联经济学界还在继续讨论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