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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货物交换和支付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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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3-04
第5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货物交换和支付协定
新华社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货物交换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进、出口总值平衡的原则,建立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间的货物交换应该根据本协定所附“甲”、“乙”两表进行。该两附表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货物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为了执行本协定,将由双方国营对外贸易企业签订进口、出口和易货合同。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该尽量根据需要并且按照两国现行法令和规章,由有关当局签发为实现上述“甲”、“乙”两附表规定的货物交换所必需的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证件。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和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上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邻国的一切特别优惠。
二、马里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邻国或者和马里共和国政府订有关税条约的国家的一切特别优惠。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间的一切付款应该在双方清算账户范围内,按照两国现行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以马里法郎为记账货币。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马里人民银行名义开立马里法郎账户,名为
“马里账户”和马里人民银行代表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开立马里法郎账户,名为“中国账户”。
上述两账户均为无息无费。
为了保证上述账户的顺利运用,将由双方有关银行制定技术细则。
第六条
下列付款应该通过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账户办理:
1、根据本协定规定所进行的货物交换(包括易货)的付款以及和货物交换有关的附属费用的付款;
2、过境费用和各种运输费用的付款;
3、外交、领事、商务和其他政府代表机构费用的付款;
4、影片、书报和广告费的付款,展览和文艺演出费用的付款和收益;
5、旅行费用和旅行者生活费用的付款;
6、双方银行同意的其他一切费用的付款。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于和货物交换有关的样品、样本、广告品和展览会的展品以及和展览会有关用品的进口相互给予免除关税和简化海关手续的待遇。
第八条
为了保证支付的继续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马里人民银行对本协定第五条所规定的账户,相互给予无息透支贰亿伍千万(250,000,000)马里法郎。如果缔约一方的欠额超过贰亿伍千万(250,000,000)马里法郎时,债务方应该在六个月内用货物清偿。六个月后,如果欠额仍超过贰亿伍千万(250,000,000)马里法郎,该项差额的清算由债务方和债权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马里法郎的含金量暂定为三·六毫克纯金。如果该含金量改变时,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账户的差额和第八条的透支额都应该按照变动的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条
通过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账户办理的合同和发票都应该用马里法郎记载。如果用其他货币,应该根据支付日两国平均官价折成马里法郎。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规定适用于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而在本协定期满时尚未执行或者只执行一部分的贸易合同。
本协定期满后,中、马清算账户的差额,应该由债务方在一年内用货物偿付,货单由双方共同商定。
超过上述期限,如果仍有差额,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为了不断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和监督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缔约双方应该成立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
混合委员会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北京或者在巴马科举行会议。会议日期由双方相互商定,但是不得超过任何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四十天。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即自动延长一年。
1961年2月28日签订于巴马科,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卢绪章(签字)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工商部长阿马西勒·恩杜莱(签字)
附表“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马里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一、各种机械,包括:
工作母机、锻压机械、建筑和筑路机械、动力机械、起重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木工机械、印刷机械、电工设备、电讯设备等。
二、农业机械和农具。
三、仪器和电气用品,包括:
实验仪器、绘图仪器、光学仪器、测量仪器、各种仪表、电影放映机、收音机、自动电话机、无线电零件、电子管等。
四、化工品,包括:
颜料、染料、油漆、轮胎和橡胶制品、氧化锌、硫化碱、烧碱、纯碱、小苏打、硫酸铝等。
五、医药和医疗器械。
六、五金钢材,包括:
建筑钢材、铁丝、铁钉、木螺丝、窗纱、金属工具、小五金等。
七、建筑材料,包括:
水泥、胶合板、石棉板、玻璃、磁砖、卫生洁具、其他建筑材料等。
八、纺织品、包括:
棉布、棉纱、棉毯、呢绒、绸缎和复制品、毛线、毛毯、棉毛针织品、木纱团、渔网等。
九、食品,包括:
食糖、茶叶、纸烟、罐头、饮料、食盐等。
十、日用百货,包括:
自行车、缝纫机、热水瓶、冰瓶、电风扇、手电筒、干电池、胶鞋、搪瓷器皿、各种陶瓷器、室内电气用品、玩具、火柴等。
十一、文教用品,包括:
各种纸张、各种自来水笔、笔尖、墨水、铅笔、圆珠笔、打洞机、钉书机、自动号码机、其他办公用品、各种乐器等。
十二、体育用品。
十三、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包括:
象牙雕刻、雕漆、刺绣、织锦、抽纱、台布、装饰品、烟草、凉席、绒帽、其他草编织品等。
十四、畜产品,包括:
地毯、刷子、皮革制品等。
十五、影片、书、报、杂志。
十六、其他。
附表“乙”
马里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花生。
大米。
卡利德油果(果仁及油)。
棉花。
木棉绒、羊毛。
皮革。
阿拉伯胶。
手工艺品。
影片、书、报、杂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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