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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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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3-09
第7版()
专栏:

义利篇
若水
“义”与“利”的问题,在中国古典哲学里讨论得很多。这个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也引起了很多争论,就是道德原则和实际利益的关系问题,政治理想和个人福利的关系问题。
在中国儒家哲学里,“义”与“利”是一对很重要的范畴,他们很注重所谓“义利之辨”,认为这是指导人的行为的一条根本原则。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见梁惠王,梁惠王问他:“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回答:“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这表明儒家的精神是尚义而反利的。汉朝董仲舒的“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句话,更是鲜明地表明了崇道义贬功利的态度。
照这种说法,“义”与“利”是截然对立,互不相容的,道德修养的目的就是用“义”来克服“利”,人在行义时不应该考虑实际的利害得失,而应该把道德本身当作目的,为行义而行义。
但是,如果道德规范和实际利益没有什么关系,那么道德规范是根据什么标准制定的呢?是什么东西推动人去行义呢?孟子的看法是:“义”起源于人的天性,是“人心之所同然”。这样,道德观念就变成先天的东西。这是不折不扣的唯心论观点。
这个观点,和墨家正是对立的。墨家认为,“义”并不是先天的、脱离实际利害的东西,它的标准就是“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有利于国家人民的就是“义”,不利于国家人民的就是“不义”。《墨经》简单干脆地说:“义,利也。”董仲舒的话,虽然被宋明的一些正统道学家捧得很高,但也遭到了一些具有唯物主义思想的学者的非议。李觏就说,“人非利不生”,不许讲利是不合人情的。叶适讥笑说:“正义不谋利,明道不计功,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这话可说是一针见血的。为了补救这种把“义”“利”分为两橛的缺陷,有些学者解释说,义与利的区别其实就是公与私的区别,问题不是根本排斥利,而是先义后利还是先利后义,或者说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这种思想可说是前进了一步。
在西方思想史上,十八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和十八、九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者都是反对为道德而道德的说法的。在他们看来,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动力,追求幸福是人的天性,共同利益是道德的准绳和基础。法国唯物主义者(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认为,人人都有满足自己需要和追求幸福生活的平等权利,封建制度抹煞了这种权利,因此不合理的是社会制度,而不是人的追求幸福的愿望。照这种说法,道德、法律、社会、国家,都是为谋人们的共同幸福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全部问题在于建立一个“理性的”国家,制定一套“永恒正义”的法律,把个人利益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使每个人都能看到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条件,如果不为公共谋福利,就不能得到个人的福利。这种思想为后来的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穆勒)所继承,他们喊出了“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口号。
这样一个“永恒正义”的,能够保证“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呢?这些思想家都认为,这种社会是要保障私有财产的,因为没有这个,一切幸福都谈不到了。这就暴露了他们所谓“永恒正义”的、“理性”的王国,无非是理想化了的,美化了的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的集合体。对阶级社会来说,社会首先是划分为彼此对立的阶级的。如果不从这一点出发,所谓“公利”、“共同福利”、“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就成了笼统抽象的概念。在阶级社会里,统治的剥削阶级和受统治的被剥削阶级的利益是彼此对抗,不能调和的,前者的幸福是建筑在后者的痛苦的背上的。在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下,所谓“公利”,常常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私利的代名词,所谓“正义”,常常不过是把剥削制度加以永恒合理化的虚伪说教。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得好,在阶级社会里,“凡是对于某些人是一种福利的东西,对于另一些人就必然是一种灾难,凡是对一个阶级是一种解放的事情,对于别一个阶级就是一种新压迫。”当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统治的时候,由于它同无产阶级还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利益,它还能标榜自己是全民利益的代表,但在它掌握了政权,把矛头主要对向无产阶级的时候,它的所谓“共同利益”“永恒正义”的口号就破产了。
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总是要掩盖道德的阶级性,不是把道德说成是先天的超功利的东西,就是把符合他们本阶级利益的道德观念说成是符合全社会利益的普遍道德。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道德是有阶级性的东西,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利益,也就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什么是“义”,什么是“不义”,这个问题,从不同的阶级利益出发,就有不同的答案。地主官僚认为他们剥削农民是“天经地义”,农民如果反抗这种剥削就是“大逆不道”,而揭竿而起的农民却认为横征暴敛而来的钱财是“不义之财”,而他们才是“替天行道”的义士。在资产阶级看来,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革命的无产阶级看来,“剥夺剥夺者”乃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最正义的行动。各阶级的“利”既然是彼此对立的,他们关于“义”的观念也随着分歧。剥削阶级的道德观念的欺骗性,就在于把他们的阶级利益和劳动人民利益的对立,化成“义”与“利”的对立,而在“尚义反利”的名义下,叫劳动人民牺牲自己的利益,服从统治阶级的利益,永远维持不合理的剥削制度。
真正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是无产阶级。真正体现了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的,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我们的“义”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我们的“利”是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两者是完全一致的。一个共产主义者也可以说是一个“唯利是图”者——不过他是唯人民之利是图,而不是唯个人之利是图罢了。
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功利主义时说:“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视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在劳动人民当中,“义”与“利”是不是完全没有矛盾呢?矛盾仍是有的。在今天条件下“义”与“利”的矛盾,不外是公利与私利的矛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矛盾。我们处理这个矛盾的原则,就是整体利益照顾局部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既反对不照顾局部利益,也反对把局部利益放在整体利益之上。这个原则,适合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暂时利益的关系,也适合于“大公”和“小公”的关系。“小公”对“大公”来说,是局部对整体的关系。为了“小公”的利益而损害“大公”的利益,也是“见利忘义”。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小团体主义“表面上不是为个人,实际上包含了极狭隘的个人主义”(《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
当然,我们反对个人主义,决不是要根本取消个人利益。整体利益是由许多局部利益构成的,没有一方就没有另一方。决不能认为凡是个人利益都是妨碍集体利益的,都是和集体利益不相容的。实际上,我们所反对的只是那种破坏集体利益的个人利益,至于那种和集体利益一致的个人利益,正是包含在集体利益之内的。这种个人利益,我们不但不反对,还应当维护,应当重视。我们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要看到“义”与“利”的统一。党员和干部应该不计较个人的利益,但是应该关心群众的利益;破坏群众利益的人,不能说是具有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思想的。
“义”与“利”之间,“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义”就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反映。所以我们要坚持政治教育和物质保证相结合,而又以政治教育为主的方针。几年来生产大跃进的经验,证明这样的方针的正确性。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义利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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