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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铁道部制定 搜集与保护铁路交通器材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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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23
第2版()
专栏:

  军委铁道部制定
 搜集与保护铁路交通器材办法
为支援前线,保证各路大军前进的供给运输及发展经济起见,必须迅速大量修复铁路交通设备。军委铁道部为解决材料缺乏困难,特别制定“搜集与保护铁路交通器材办法”,业经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核准颁布,全国军民应一致协助各铁路局将民间保存、公私机关收藏、市场上流通的铁路交通器材,收集交给铁路局,以保证铁路交通迅速修复。
铁道部制定搜集与保护铁路交通器材办法
一、收集器材的种类:
(1)线路材料:各种铁轨、道岔转辙器、道钉、夹板、夹板螺丝、垫板、线路材料等。
(2)通信材料:铜线、铁线、瓷瓶、电话机(调度电话)、磁石电话(挂机三枚至五枚)、携带电话、搬送机、交换台、电报机、路签机、紧线器、接线器。
(3)车辆材料:机车、客车、货车之各种零件、气管、暖气管及车轴、车轮等。
(4)信号照明材料:铁路专用各种灯泡号志灯、色玻璃、扬旗、信号机、信号钢丝绳等。
(5)给水材料:原系给水使用之锅炉、水泵、发电机、水鹤、生熟铁管、电滚、给水阀等其他零件。
(6)工程器材:水平仪、经纬仪、锹、镐、橇棍、起道机、小平车、平车滚珠及车轴车轮、卷扬机、钢丝绳、道钉锤、弯道器、道耙子、滑车、起重机。
二、收集办法:
(1)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使人民了解从前破坏铁路、收藏器材,是为的消灭敌人,那是正确的;今天的铁路,是归我们人民所有,应该自动的把铁路交通器材,都献出来。
(2)各特别市及各省市政府,应具体领导,特别是县区村政府应切实实行,并协同各线工会农会及市民团本,动员群众,献出器材,干部必须起带头作用,首先献出,以推动群众。
(3)华北、山东、中原各区财经领导机关,应动员各公营工厂企业,过去曾搜集有铁路器材,而现在仍保持一部未使用者,使其了解铁路材料之严重困难情况,照顾铁路建设需要把这些材料交出来。
(4)各公路局所建临时桥梁,如系用钢轨搭成者,应限期拆除,另建木桥,所拆下来的钢轨,应造表册通知当地铁路局及工程局,以便派人点收。
(5)铁路局必须首先动员全体员工成为收集献出的模范并起骨干作用,自己收集献出并动员群众献出器材。
(6)已通车之线路,由各铁路管理局分局及办事处协同当地政府成立材料收集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之下,由政府指定专人(最好是各级行政机构之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路局负责干部为副主任,动员组织群众及铁路员工收集献出材料。
(7)铁路站段或工区所在地,协同当地区或村政府,组织材料收集站,在政府指导之下,以区或村长为站长,铁路段站长或工长副之,负责直接收集与接收材料。
(8)尚未通车之铁路,由铁路局派出材料收集队,受当地政府的领导与协助,动员群众,收集材料。
(9)收集所需之费用,由铁路局支付之。
甲、群众自动献出之器材,数目甚大者,按器材之价值,酌给奖励。
乙、群众或机关团体购买收藏之材料,有确证者,按原价偿还之。
丙、收集献出成绩卓著者,酌给奖金或名誉奖。奖金之数目,不得超过器材价值十分之二,但视其品质之高低,酌定给奖的等级。名誉奖分为登报表扬,传令嘉奖,及奖章将状奖旗等,不愿领奖金者可给以名誉奖。
丁、收集材料,一律运到铁路局指定之地点,由铁路局负责运走,其保存在当地者,由当地政府出具收据负责保存,所有运费,均由铁路局支付之。
戊、在农村保存之铁轨,只付运费,不发奖金。
(10)无论机关团体或群众,于收到此项办法后,务将所存之器材,向政府或铁路局及其所指定之收集站收集队登记,以便由铁路局设法运走,以应修筑铁路之急需。
(11)凡在我区尚未恢复之铁路设备,军政民均有保护之责不可加以破坏。
(12)材料收集站或收集队及工程队之人员,均不得借端敲诈勒索,以失政府之威信,并不得违犯政府法令,违者依法议处。
三、自发出此项办法后,非经军委会铁道部之许可,不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下列各种铁路专用器材,违者没收其全部器材,并依情节轻重处罚,或送法院治罪。
轨条、道钉、夹板螺丝、垫板、道岔、制动用风管、客车用暖气管、车轴、车轮、机车、客车专用的灯泡,从铁路电杆上拆下之铜线铁线、搬送机、调度电话机。
四、自发出此项办法之日起,禁止毁改铁路专用器材作为别用,如以道钉打镰刀,夹板打铡刀,风管作鞋底,铁线打钉子,铜线化铜,或拆卸机器零件,移作别用,此种破坏行为,一经查出,除全部没收其器材充公外,并送交法院惩办之。
严禁因搜集铁路器材而继续发生破坏偷窃铁路设备。
五、破坏及偷窃铁路设备及现存器材者,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其破坏偷窃铁路设备,足以造成重大事故者,如有意破坏偷窃道钉、夹板、夹板螺丝、道岔、风管、信号机、灯泡、色玻璃,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或其他障碍,割断电线,射击电线及瓷瓶,窃取或破坏通信设备等,依情节轻重,予以应得之惩处。
六、对于藏有铁路器材而故意隐匿不肯献出,及破坏偷窃铁路器材之查缉与举发,为全体军政民及铁路员工民兵自卫队共同之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具体掌握与领导,对于举发与查缉有功者,按第二条(9)项内之规定给以奖励。
 (人民铁道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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