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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市贸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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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3-14
第7版()
专栏:

论农村集市贸易
何畏 杨春旭
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有很多好处
有计划有领导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把它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的补充形式,有利于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它发展了农村的商品交换,便利农村广大群众在生活和生产需要上调剂余缺,互通有无,使农村生产者和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产销直接见面。这是农村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方面。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解决小城镇消费者个人生活上的一些需要。对于允许拿到集市贸易出售的商品,国营商业在必要时进行收购,也有利于城乡物资交流。湖北汀泗桥集市贸易开放以后,不但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发展了,而且国营中心商店的农产品收购额也增加了,据去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统计,就比1959年同期增加37%。而且由群众自己把物资送到集市,也解决了这些商品的短途运输问题,加速了其中国家收购部分的商品的集运。特别是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既为农村和城镇的手工业、轻工业扩大了某些原料来源和销售市场,带动和促进了手工业、轻工业的发展,又可以增加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社员个人的收入,把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社员个人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调动起来,促使农民更好地利用许多增加生产、增加货币收入的机会,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
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是由客观经济情况决定的。我们都知道,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根本制度,并且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以及从事养猪、养鸡、养鸭和其它的家庭副业。这就决定了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有权处理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以后所剩余的农、副产品,出卖自己生产的商品,买回自己需要的商品。而要这样作,就需要有相应的交换和流通的场所。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目前农村经济情况也决定了农产品分配必须合理规定自给量和商品量、留量和购量的比例,必须给集体和个人留下必要的数量,由他们自由处理,他们消费不完的或者节约的部分可以拿到农村集市出售。这对于调剂余缺,活跃农村经济很有好处。同时还应当看到,社会需要的各种各样的农产品,除了大宗的主要的占绝大比重的必须实行计划生产以外,有不少小宗的次要的零星分散而又不可缺少的产品,不可能都列入计划,需要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组织和调动生产队和广大社员的积极性来进行生产,保证供应、填补空白,这就要求有相应的集市贸易来影响生产、指导生产、平衡供求。特别在农业连续两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更需要好好开放集市贸易来促进生产。此外,农村需要在社员放假的时候,有计划有领导地开放集市贸易,以便利、活跃和丰富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国营商业需要把集市贸易作为城乡结合的补充形式,来更好地开展城乡、内外的物资交流。所有这些都说明,开放集市贸易是一种客观必然性,是一项完全正确的措施。
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商品分配、交换的一种补充形式
农村集市贸易是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社会主义商品分配、交换中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形式。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生产必须有计划,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必须有计划。国家对第一类物资——粮食、棉花、食油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对第二类物资——若干重要农产品实行通过合同派购一部分的政策。这两种形式是保证国家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分配、交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主要形式和根本手段。但是,除了第一类物资统购后留给农民的部分或者农民自留地生产的部分,应当按照一定的合理的价格卖给国家商业部门,不准在农村集市上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外,还有两类物资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社员个人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一类是通过合同派购的物资(即第二类物资),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在完成国家的派购任务以后的超产部分或者剩余部分,以及社员个人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留下自用的部分,个人自留地生产的部分,不占用集体劳动时间的家庭副业所生产的部分。一类是在集市上自由购销的物资(即第三类物资)。国家对第三类物资不规定派购任务,但是国营商业部门应当通过与生产队、生产小队或社员个人协商议价、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方法,积极地组织生产,进行收购;对于废铜、废锡、废铅、废钢这些第三类物资,凡是拿到农村集市出售的都由国家统一收购。所有在农村集市出售的农产品,可以由出售的人自己决定出售价格,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国家在集市上收购这些商品,也按照适当的价格收购,其中个别只能由国家收购的三类物资,比如废铜、废锡、废铅、废钢,可以由国营商业部门适当规定收购牌价。但是在第二类物资和第三类物资中,有一部分产品如松香、生漆、某些中药材、某些手工艺品等,历来是运往远地销售或者供应出口的,国营商业部门在完成派购任务或者按合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对于超产的部分仍然应当继续收购,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超产部分给以适当奖励,以促进生产。经验证明,只要正确实行党的政策,领导得法,管理适当,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大集体”,有利于补充“大计划”的某些不足,促进农村经济以至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农村集市贸易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农村集市贸易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只要工作做得好,就能够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它又带有非社会主义的性质,如果工作做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即助长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但总的说来,它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它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基本的。
为什么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呢?这主要是由参加集市贸易的成员决定的:一、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都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他们拿到集市上交易的产品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二、社员是集体所有制农民,他们把集体经济分给他们的农产品拿到集市出售,当然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他们出卖个人自留地上的产品和家庭副业产品,也带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三、国营商业参加农村集市贸易,不待说是社会主义性质。四、农村集市贸易,是一种不允许私人商贩参加的、不准远距离贩运的、不准中间转卖投机倒把的贸易。五、农村集市贸易是在国家政权和国营商业统一领导下的贸易,它建筑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基础之上,并且处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支配之下。有此五条,农村集市贸易就不能不在基本方面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就不能不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什么农村集市贸易又有消极作用的一面呢?这主要是由自由议价决定的。集市贸易的成交价格受供求法则支配,自发的价值规律作用相当大。许多商品的价格比国家牌价高一点是允许的,问题是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可能很高,因而可能影响某些商品价格的上涨,以及影响某些工业成本的提高。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会发生一些投机倒把和远距离贩运的现象。某些第二类、第三类农产品价格高,可能不利于完成国家某些物资的派购任务和收购任务,某些社员可能因此而过多地注意经营个人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所有这些都说明,搞得不好,开放集市贸易就有可能影响“大集体”、“大计划”,有可能滋长某些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这是我们必须看到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思想上没有准备,认识上没有弄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些消极因素的时候,不是急躁从事、因噎废食地关掉农村集市贸易,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它的积极作用;便是束手无策,放任消极因素自流发展,从而使农村集市贸易的积极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一点有充分的认识,胸有成竹,我们就不会害怕这些消极因素,就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积极地去克服这些消极因素,并且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证农村集市贸易的健康发展。这是完全办得到的。
必须很好地进行领导和管理
要保证农村集市贸易的健康发展,必须很好地进行领导和管理。根据各地的经验,必须抓住两头带动中间,一头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一头是严格管住投机贩运。这样,就可以确立农村集市贸易的基本性质,充分发挥农村集市贸易的积极作用,保证农村集市贸易的顺利进行。具体说来,这就是要管参加农村集市的对象,明确规定参加集市贸易的成员只限于国营商业、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社员个人、以及附近城镇的消费者个人。禁止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国营农场等集体单位参与农村集市的购销活动;只在必要的时候,有些单位可以经过国家商业部门批准,到农村集市上直接采购一部分原料、材料,或者由国营商业部门代购。要管投机贩运,明确规定参加农村集市贸易的成员,只许在住地附近的由国家指定的一个或几个集市上出售自己的产品,不许进行远距离的运销;只许出卖自己生产的商品,或者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不许倒手转卖,从中赚钱,弃农经商,投机取利。对于本地的和外地来的投机商贩,要严格加以取缔,根本不准他们进入农村集市。对于第二类物资,必须首先完成国家派购任务以后,才能在集市上出售这种商品。在这方面,完成任务的标准,应当按合同分月分季计算,或者按主要生产季节计算;如何区别已经完成或没有完成国家任务,要有适当的合理的管理办法。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集市和公社共同组织农村集市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同时还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地实行党的政策,贯彻群众路线,充分依靠贫农和下中农群众,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觉悟,不断提高商业部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只要能够这样作,农村集市贸易就能够真正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使农村经济更加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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