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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不在北平可否领取房地所有权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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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23
第4版()
专栏:

  原业主不在北平可否领取房地所有权状编者同志:
今有一难题请分神指示,本人之弟现在美国读书,有祖业房产一所,托本人代管多年,于去年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已在伪地政局将应领之蓝图手续办妥,当时因本人患病,故未领到,十一月病愈,适值解放战争,仍未领。今我人民政府明令公布“前未领取土地权状蓝图者可以领取”,且说明亦可托代管人持居住证件代办一切手续。故这次本人持所有的证件赴地政局与一同志洽领蓝图,但该同志说,不能领,要他本人来领,或持他本人之居住证,户口等件方可。这样的答复,本人实难理解,请编者予以答复!    郑政郑政先生:
你所询问有关领取房地所有权状问题,今承北平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分别答复于后:
“(一)本市城区房地登记须知第三条后项规定:‘…其原权利人确因故不能会同声请时,准予现权利人取具殷实店铺保证书单独办理之’系专指于本局登记业务开始前,成立的移转契约之新旧房地业主,自本局开办登记之日起,在一个月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内之特殊情形而言,与领取房地所有权状之规定无关,现在前项规定已成过去。
(二)如原业主未在平,应由其服务机关或所在地区级以上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并附具本人之委托书,得由其家属携带伪国民身份证及户口单图章,来局代领房地所有权状(但此项办法仅限于业主现在解放区内,其在解放区以外地方者,在未了解业主身份前一律不发)。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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