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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生产中的群体概念问题的我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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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3-23
第7版()
专栏:

关于农业生产中的群体概念问题的我见
  马建猷
自去年6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殷宏章同志的《关于农业生产中的群体概念》一文后,引起了农业科学工作者的极大兴趣。今年3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吴灼年同志的文章,对前文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展开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对阐明科学真理有巨大作用,同时在指导当前农业生产上也有重大意义。现谈谈我的不够成熟的意见,以供进一步展开讨论的参考。
研究群体发展的观点问题
殷宏章同志研究群体发展从个体考察着手,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因为研究群体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而单位面积产量是由群体构成的,过分强调个体发展,易导致单纯追求分蘖多、种子大、个体高产的稀植偏向。在稀植条件下,虽然个体单产提高了,但单位面积上常因群体数量不足而总产量不高。我们在1958—1959年培植水稻小麦的群王工作上,一平方市尺种植一个单株,结果单株分蘖曾达十余穗以上,穗大一般达一二百粒,多的有三四百粒,单株产量可说很高,但单位面积总产量终因总穗数过少亩产只有五六百斤,没有达到高产。吴灼年同志文中提出殷宏章同志单纯从个体观点来看群体问题的片面性,我认为是正确的。但吴文又偏向于单从增加群体数量上看问题,忽视个体发展在产量上的一定作用,忽视生产技术措施应遵循多快好省的经济原则,才能在大面积生产上推广应用,才能起指导生产的作用。吴灼年同志怎样看待群体与个体问题呢?他说:“亩插十五万苗到五十万苗,有效穗数由十九万至三十九万,每穗总粒数由七十三粒到四十四粒,空瘪率由12%到26%,个体性状的‘劣变’程度可算是显著得很,但这有什么不好?按后者的穗数和充实粒数伸算,亩产量为六百三十四斤,前者的伸算亩产量为六百一十斤,不是得到了增产吗?”吴灼年同志认为亩插五十万苗比亩插十五万苗的伸算产量能增产二十四斤已是很好,即使亩插五十万苗的个体性状显著“劣变”到相差一倍左右,也没有什么不好。他没有看到亩插五十万苗比亩插十五万苗多用了三十五万苗,育成三十五万苗需增加用种量二十余斤,扣除多用的种子后已不增产了,何况亩插五十万苗还造成多占秧田,增多插苗用工,增耗肥料等人力物力上的浪费。即使二者产量相等,也是少慢差费,不符生产的经济原则的。这还仅是根据每亩穗数和每穗实粒数两个因素伸算产量来分析的,以我们几年来对水稻小麦密植问题的研究,亩插五十万苗的茎秆要纤细得多,茎基部一二节的抗折断力要低数倍之多,因而容易倒伏,引起千粒重降低,影响产量。这一点,吴文也未列入伸算产量的因素来考虑对比。
更值得指出的是,吴灼年同志既承认亩插五十万苗的“个体性状的‘劣变’程度可算是显著得很”,但又认为这没有什么不好。我们知道良种是增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承认后天获得性是可遗传的话,那就应重视这种个体性状显著“劣变”的严重性。以这种栽培技术长期运用于生产,将造成良种变劣种的恶果。目前生产上已反映出部分良种退化影响增产的事实,应引起足够重视。同时,高度的农业技术是要通过栽培不断提高种性,而不是不断使种性劣变。吴灼年同志的这种主张,还是由于片面的群体观点,没有深刻意识到群体是由个体组成,没有良好生长发育的个体也就不会有良好生长发育的群体,个体性状劣变超过一定范围后,必然引起群体的减产。因此我们既不同意片面强调充分发展个体忽视群体的观点,也不同意不顾个体的片面群体观点。我们认为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全面观点,从生产出发来考虑群体与个体发展问题,既要有产量高的一定群体数,又要有经济性状良好的个体,既要高产又要投资少,既要当年增产又要长期持续增产。在生产上要先立后破,不能以科学研究上一种假设来代替已掌握的规律。
“不可过稀,不可过密”的辩证指导思想,是我们在分析群体与个体矛盾统一问题上应遵循的科学的指针。
群体发展的规律问题
吴灼年同志认为殷宏章同志提出的“植物的群体是一个很能自动调节的系统”及“群体的发展是通过一种所谓‘反馈’作用然后稳定下来的”这一群体发展规律,是“不仅没有阐明控制植物群体发展的规律,也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控制作物生长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栽插苗数不同有效穗数有显著差异的事实来证明。我认为吴灼年同志这个说法有一部分的正确性,但他并没有对群体发展是否有规律,如果有那又是怎样的规律提出自己的看法。辩证唯物主义给我们指出: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在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上,只有首先研究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为生产服务。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通过对规律的认识,积极地运用于改造自然,而不是不要规律,仅凭主观假设去改造自然。强调认识规律的重要性当然不是说满足于认识阶段,停滞不前,而是说只有认识了规律才有最大自由,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造自然,提高生产。
我认为植物群体的发展是有可遵循的规律的。殷宏章同志提出的植物群体是一个很能自动调节的系统和群体发展的反馈作用等论点,有一定正确性。但这对全面阐明植物群体的发展规律来说还是不够完善的。吴灼年同志所举不同插秧苗数以后穗数有显著差异的事实,即是殷宏章同志提出的植物群体自动调节系统的概念范畴解释不了的。我认为植物群体发展的自动调节作用是存在的,但调节范围不仅是穗数一个方面,而是通过穗数、每穗粒数和千粒重三个方面综合体现其调节作用。就以前面所举的亩插十五万苗到五十万苗的例子来看,亩插十五万苗最后有效穗增至十九万,较基本苗增加26.6%,亩插五十万苗最后有效穗为三十九万,较基本苗减少22%,即是说群体在穗数上的自动调节作用使穗数的比差由基本苗100∶333缩小为100∶205,每穗结实粒数前者为64.24粒(总粒数73扣除12%的空瘪粒),后者为32.58粒(总粒数44扣除26%的空瘪粒),比差达100∶197,调节作用显著加大了每穗粒数的比差,从而使二者的总粒数分别调节为一千二百二十万零五千六百粒和一千二百七十万零六千二百粒,仅差4%基本接近。这还没有将群体调节作用在千粒重上的影响计算进去(因吴文未举出)。根据我们的研究,自动调节作用表现在千粒重的影响上约10%左右,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则亩插五十万苗的伸算产量,还将降低6%左右。因此,不能仅根据多栽苗比少栽苗的穗数多这一点,就否定了植物群体的调节作用。同时,应该把调节作用的概念范畴扩大为穗数、每穗粒数和千粒重三个方面。
殷宏章同志对植物群体的自动调节作用没有强调阐明调节的范围限度和调节应具的基本条件,这就容易使人产生可以无限制无条件的依赖群体调节作用和稀植密植都只能获得同一产量的错觉认识。实际上群体的自动调节是通过个体生产潜力体现的,一定的品种个体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个体生产潜力高低差异幅度虽很大(一个个体可以由只抽一穗到一百数十穗,每穗粒数由几粒到几百粒),但终有其限度。自动调节作用随密度的逐渐减小而减小,稀植到一定程度,个体生长达到最大发展时即不能充分利用个体间的空间自然能,则群体的调节作用消失,随稀植程度的加大而产量就会成比例下降。反过来,如果密到极点,则个体将全部死亡,自动调节也没有用了。这说明群体调节作用必然有其数量变化的限度,不会是任何稀密度都能自动调节的。群体自动调节作用既是通过个体发展体现的,而个体生产潜力又受到品种特性及栽培环境的制约,除与密植有关的光照度条件外,品种遗传性(分蘖力、穗大小及千粒重等方面),地区气候土壤肥沃度,施肥水平,种植时期,耕作技术等都直接影响个体的发展,因此这些条件也就是决定群体自动调节能力大小的基本条件。在高度栽培环境条件下,个体的发展潜力大,群体调节能力大,作物种植密度就可小点;在较差的栽培环境条件下,个体发展潜力小,群体的调节能力相应变小,作物的种植密度也就应大一些。这里所提的根据栽培环境条件不同可适当调整密度,适当利用植物群体的自动调节作用来夺取穗多穗大粒多粒重,不能片面体会为稀植充分利用分蘖或过分密植只利用主穗,因植物群体自动调节能力的幅度虽很大,但由密到稀的一系列群体结构中,两极端的调节能力因要求的条件较高而变小,中段的调节作用最大。在稀植情况下,要依靠调节作用产生大量分蘖和最大的穗子需要的条件是很高的,大面积生产上目前尚难创造这样的优越条件,因而稀植的产量也就不高且不稳定。而在土壤过于瘠薄情况下,单纯依靠增加基本苗,也会因为肥力不能保证过多基本苗正常生长的需要而产量不高,应另从改良土壤增施肥料等等方面着手解决。因此,我们主张利用群体自动调节作用最强而稳定的中段范围,既不过稀也不过密,既依靠主穗也适当依靠分蘖。这样做在大面积和一般栽培条件下,都能发挥调节作用,保证高产稳产。即是说根据群体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按照当前具体生产条件,找出合理密植范围,建立群体与个体矛盾统一的平衡体系。在选种工作上应该积极选育适于密植耐肥高产的新品种,以适应生产不断提高的需要。
反馈现象我认为是个体发展与群体发展中所出现的矛盾现象,当培植水稻王、小麦王,个体间无争夺光照的矛盾时,虽然分蘖至一百数十穗,也很少成为无效分蘖或分蘖大量死亡。在群体生长条件下,由于分蘖期植株尚矮小,群体间争夺光照的矛盾不大,具备了分蘖需要的条件,个体也就必然产生分蘖。后期苗间的争光矛盾逐渐尖锐,由于主穗和早期的分蘖生长较高,能优先获得生存所需光量得以保存下来,而迟分蘖或过密情况下的弱苗生长较矮,受光量逐渐减少,最后死去不能抽穗,成为无效分蘖或无效主穗,即出现自然稀疏,最后穗数才稳定下来的反馈现象。当无效分蘖或无效主穗在死去之前,必然会分享有效分蘖和主穗的光照及矿质营养,影响有效穗的穗子大小。这些分蘖或主穗很迟死去还会招致其它后遗症,影响有效穗的茎秆健壮坚韧度,易于倒伏。因此我们认为反馈现象是群体发展与个体发展的矛盾现象,对生产不利,是我们应当通过栽培技术加以解决的问题。目前研究资料中已初步掌握了通过合理密植,促进早分蘖,抑制迟分蘖,追施穗肥等技术来缓和或统一这一矛盾,压低无效分蘖。不能认为反馈现象是只能遵循不能缓和的。
分蘖的利弊与利用问题
在分蘖的利弊和利用问题上,从吴灼年同志认为“分蘖对于控制密植的群体发展,却是一种不利的性状”,和亩插五十万苗得到三十九万穗,没有什么不好的论点来看,是不主张利用分蘖的。我们认为分蘖是稻麦目前的品种具有的本性,是植物生长良好与否的生理标志,也是个体的生产潜力所在。在一定范围内,个体的生存条件愈好,分蘖愈多愈大,个体的产量亦愈高,环境条件是“因”而分蘖是“果”,没有分蘖或很少分蘖意味着植物个体的生活环境不适合或不很适合其良好生长发育的需要,因而表现出穗小粒少千粒重低。在我们的研究资料中可以看出,有无效分蘖的个体比全无分蘖的个体经济性状好,有有效分蘖的个体经济性状又比有无效分蘖的个体好。这是由于全无分蘖的个体从苗期即处于不良环境条件中,无分蘖力,有无效分蘖的个体则是苗期所处的条件较好,有分蘖力,但到生长中期因肥料不足或群体荫蔽过盛环境条件渐差,失去分蘖生存的条件,但比起前者来说,苗期生长条件总算较好,因而穗子也要大些。有有效分蘖的个体则不仅苗期具有分蘖所需优良环境条件,后期也具备了分蘖保存下来的条件,由于全生育期的条件都较好,所以穗子也就最大。分蘖产生的条件在一般栽培环境下重点是水肥充足,而分蘖能否保存下来的条件,在群体生存情况下则通风透光因素更显重要。良好的群体生存环境应当是包括合理密植的通风透光条件,否则即使水肥充足亦不能满足群体良好生长发育的要求。根据这些结果,我认为合理密植,保证群体结构具有一定通风透光条件,适当利用植物分蘖特性,不仅能获得健壮植株,穗大粒多粒重,并能节约用种,节约秧田,是符合多快好省原则的关键技术。如以亩插十五万苗与五十万苗对比,即使二者产量相等,前者每亩本田少耗种二十斤,全国数亿亩稻田即节约用种一百亿斤左右,节约秧田七千万亩左右,秧田又能增产十亿斤粮。此外由于节约栽插用工以及因此缓和了春种期间劳动力紧张矛盾,全面抓好季节的增产作用更难估计。在目前的品种及生产条件下,依靠主穗争取适当分蘖穗不失为多快好省的途径。而全不要分蘖或甚至让一部分基本苗死去的过分密植的手段,不顾个体经济性状显著劣变,片面强调穗多,为密植而密植,从生产观点来看是少慢差费的办法。至于吴灼年同志提出的主穗优势问题,那是同一个体上的主穗比分蘖占有较大优势,主穗比其分蘖穗大,这是事实,但以没有分蘖的主穗来和具有有效分蘖个体的分蘖穗比较,我们在水稻和小麦上都得到不少分蘖穗大于全无分蘖的主穗的实例,因此也不同意以同一个体上的主穗优势现象来说明分蘖穗势弱不宜利用的说法。
分蘖虽有上述有利的一面,但也应看到它还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群体中的后期无效分蘖。后期无效分蘖既不能抽穗增加总穗数,而在死去前分散了有效穗的光照营养和矿物营养,特别是光照营养是无法追补的,因而无效分蘖多的情况下,影响群体的穗子变小,导致茎秆变纤细易倒伏减产等不良后果,不受其益反蒙其害。因此在分蘖的利弊问题上,从个体发展观点要看到它有利的一面,从群体发展观点要看到它不利的一面,应利用其有利的一面,限制其不利的一面,具体运用到生产上就是通过群体结构的密度和方式,水肥管理栽培技术等措施,促进早分蘖,抑制迟分蘖,来培植穗多、粒多、粒重的丰产群体,因此理论分析上不应片面认定分蘖是“不利的性状”或“完全有利”,在生产实践上也不应只采取促进分蘖或抑制分蘖的片面作法。
(作者的工作单位是四川省泸州专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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