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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作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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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4-02
第2版()
专栏:

切实作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新华社1日讯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最近公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并为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建国以来,人民政府曾经陆续颁发了一系列的有关保护文物的法令和指示,对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发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起了极大的作用。现在又在总结了建国十一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经济和生产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首先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对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所辖地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并且要求“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部门,在进行各项工程设计的时候,对于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保护办法,列入设计任务书”。如果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进行发掘或迁移时,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国务院决定。
这次公布的第一批一百八十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选择其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确定的。它们都是研究我国革命史、社会发展史、城市发展史、建筑发展史以及艺术史的重要实物例证,对于向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丰富人民文化生活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切实作好保护管理工作。此后还将有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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