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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实施办法 公安部公布选择中国国籍手续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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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4-25
第4版()
专栏:

  根据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实施办法
公安部公布选择中国国籍手续规定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已于1960年12月24日公布生效。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在受理具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者宣告选择中国国籍的工作中,常常接到一些来信,询问有关宣告选籍的手续。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将宣告选择中国国籍手续的规定公布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宣告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应该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受理宣告机关办理宣告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理宣告的机关为宣告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局。
二、宣告人须填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宣告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声明表”一式三份,缴本人两寸半身像片三张。宣告人可以亲自到受理宣告机关办理宣告手续,可以通过邮政的方式办理。以口头方式宣告的人,如本人填写声明表有困难,可由受理宣告机关协助填写。
三、如果受理宣告机关认为必要时,宣告人应交验本人具有双重国籍身份的证明。
四、未成年的双重国籍的人不需要单独办理宣告选择国籍的手续,他们可以填入其父亲的声明表内。如果他们和他们的父亲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或他们的父亲在选择国籍前已去世,或他们的父亲国籍不明,则可以填入其母亲的声明表内。
五、宣告人办理选择国籍的手续免交各项费用。
六、受理宣告机关接到声明表以后,如认为宣告人是属于实施办法第一条所指的人,应尽速(不超过三个月)在声明表上签字、盖印,并将一份声明表退给宣告人作为他的国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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