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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罗米柯在扩大的日内瓦会议17日下午会议上发言 苏联提出保证老挝中立独立两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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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5-19
第1版()
专栏:

葛罗米柯在扩大的日内瓦会议17日下午会议上发言
苏联提出保证老挝中立独立两项建议
建议这次会议通过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并签订关于从老挝境内
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以及关于国际委员会的职权的协定
新华社18日讯 塔斯社日内瓦17日讯:葛罗米柯17日在解决老挝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上的发言,全文如下:参加会议的尊敬的同僚们:
我们聚会这里,是为了共同协力谋求老挝问题的解决,消除在老挝地区出现的、可能扩展到老挝范围之外的、危险的战争温床。
苏联代表团不打算源源本本地叙述造成如此严重紧张局势的事件的演变情况,但是,我们必须直截了当地说:如果不是老挝的内务遭到干涉,这种干涉的形式是对以梭发那·富马亲王为首的老挝合法政府策划叛乱;如果不是美国方面直接支持叛乱,那么,在老挝也就不会响起枪声,因而也就无须什么停火,无须再次召开国际会议来解决这个国家的局势问题。这是事实。
腊斯克先生在这里说,美国政府对老挝停火的状况仍然感到不满意;人们不禁要问:也许美国不满意老挝的停火。否则,怎么解释下面的情况呢:美国代表不去认真处理会议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保证老挝的独立和中立,却继续谈论老挝停火的问题。这次会议的参加者没有权利忘记,停火只是就恢复老挝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的活动以及召开解决老挝问题的国际会议所达成的总的协议的一部分。
应该强调指出的另一点是:对于创造条件排除在老挝地区发生更加广泛的、危险的冲突的可能性,不仅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关心,而且美国及其军事集团的盟国也同样应该关心。如果美国从别的前提出发,那它就严重地失算了。
苏联政府认为,这次会议能否圆满结束,首先取决于,它的全体与会者是否承认必须把老挝发展成为独立和中立的国家,并就尊重和遵守老挝的中立达成协议。在这方面,我们的出发点自然是,在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绝不应导致外部对老挝内政的任何干涉。关于老挝今后发展的道路的问题,只应由老挝人民自己作出决定。
请允许我就老挝问题的实质阐明苏联的立场。苏联的立场是简单明了的。我们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是由苏联外交政策的总的目标决定的,这个总的目标是:维护和加强和平,保证一切国家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共处,使他们能够独立地、不受外力干涉地按照自己的观点和利益来决定自己的命运和建立自己的生活。
苏联政府本着一贯的爱好和平的政策,积极参与制定了1954年日内瓦会议的决议,这个决议确定了老挝作为中立国的地位。过去和现在,我们都一直遵循这个决议。
从老挝冲突一开始,苏联政府及其首脑赫鲁晓夫本人就为恢复老挝地区的和平作出了很大努力。苏联履行着1954年日内瓦会议主席之一的职能,它不止一次地呼吁结束对老挝主权的破坏和停止把老挝人民曾经用武力反对过的那种秩序和政策强加于这个国家的一切企图。还在去年年底,苏联政府就建议立即举行像1954年日内瓦会议那样的老挝国际会议。苏联政府曾经谋求恢复老挝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我们支持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提出的把国际会议的组成扩大到十四个国家的宝贵建议。我们高兴的是,苏联政府的上述立场得到了有关国家的充分了解和支持,终于使得这次国际会议得以举行和开幕。
苏联政府深信,现在造成了和平解决老挝问题的有利条件。这个结论是有不少根据的。
看来,所有与会者现在都已表示同意恢复老挝作为中立国家的地位。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过去采取另一种立场的那些国家的政府现在也发表了这样的声明。
对于制定大家可以接受的决定,与会国有着良好的基础——1954年日内瓦协议。过去的生活表明,只要关于老挝的日内瓦决议得到执行,这个国家就有和平。
交战各方停火、老挝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恢复活动、以及这个国家的三种政治力量的代表参加会议,这些也有利于我们的谈判获得成果。
在解决老挝问题中我们遇到的有两类问题,一类是国际问题,一类是内部问题。我们应当给这两类问题划清界限,并且采取不同的对待态度。
不言而喻,所有的内部问题,譬如组织全国统一的政府、进行自由民主的选举、改组国家军队这样一些问题,完全是老挝人自己的事情。如果在国际会议上讨论这些问题,那就是粗暴干涉老挝内部事务。
为了解决自己的内部事务,老挝人民自己制定了一定的立法原则和行之有效的准则来调整国内的社会政治关系。我指的是国家的宪法、老挝国民议会1957年10月通过的关于民主自由的法律、1957年选举法、首相梭发那·富马亲王和寮国战斗部队代表苏发努冯亲王在1960年11月20日达成的协议。
我在上面已经指出,除了内部问题以外,还有一类国际问题,这类问题同承认和尊重老挝的国家主权、同创造国际条件使老挝能按照民族利益和老挝人民的传统建设自己的生活有关。我们这个会议应当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问题获得建设性的解决,将为老挝建立和平打下基础,并转而促进老挝内部问题的解决。
现在请允许我谈谈,苏联代表团对如何完成会议面临的任务,实际上是怎样考虑的。
显然,首先应当就如何保证老挝中立的问题达成协议。在目前的条件下,这是解决老挝问题的钥匙。
老挝人民已经表示了自己的意见。早在1954年日内瓦会议上,老挝政府就宣布以中立作为它的外交政策的基础。老挝人民要执行这个原则的意志和决心表现在梭发那·富马政府和老挝爱国战线党部队领导人的历次声明中,表现在老挝人民为反抗所有企图迫使老挝离开中立政策的人而进行的奋不顾身的斗争中。
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帮助老挝人民保证自己国家的真正独立和中立呢?
苏联政府认为,首先需要我们这次会议通过一项关于老挝中立的特别宣言。我们现在把这项宣言的草案提交与会者讨论。
我们建议,宣言中一方面规定老挝有义务奉行中立政策,不参加军事集团,不允许在老挝境内建立军事基地等等,另一方面规定与会者有义务尊重和遵守老挝的中立、独立和领土完整,不采取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它的主权或破坏它内部和平的任何措施。重要的是,还应该规定任何国家在给老挝任何援助时都不能强迫它接受任何政治条件。
苏联政府认为像下面这样做是有好处的:宣言中应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在老挝的独立和中立遭到被破坏的威胁时,应当采取措施来消除这种威胁。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经验表明,尽管1954年的日内瓦决议确定了老挝的中立地位,但是某些加入东南亚条约组织的国家仍然露骨地干涉老挝的内部事务。
关于这点我们不能不提到这样一个事实:在1954年日内瓦协议签订以后,出现了许多同老挝的独立和中立地位直接矛盾的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同志在他的内容丰富而鲜明的发言中十分公正地指出,不能再容忍把老挝包括到东南亚条约组织的作用范围中去了。为位于印度支那半岛中心的老挝确立可靠的中立地位,就能大大推动巩固亚洲和亚洲以外地区的和平的事业。
还有,苏联政府认为,会议应该制定和签订关于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撤出老挝和关于停止给这个国家军事供应(它国防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常规军备除外)的协定。苏联代表团也提出了这个协定的草案。
苏联草案规定,从协定签字时起的三十天内,所有外国军队,军事使团、军事顾问、教官、专家,其中包括在老挝武装部队中服务的上述人员,以及所有同军事技术的供应、护理、保卫和使用有关的外国非军事人员,一律离开老挝国境。协定草案中有条款规定,今后绝对禁止任何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老挝,显然,如果外国军队和所有外国军事人员不离开老挝国境,这个国家的和平就不能恢复,而保证老挝中立的话就会变成一场空谈。
这里,在老挝的蒋介石匪帮的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苏联政府曾经一再向美国政府提过这个问题。在同我们举行的谈判中,美国方面曾经答应采取措施来从老挝撤出蒋介石的军队。前几天,美国政府曾向我们保证说,蒋介石的军队,除了个别的小批人还隐藏在丛林之外,几乎全部都已经从老挝撤走了。由此可以看出,蒋介石匪帮残余还继续赖在老挝境内——不管他们是在丛林里,或者是在别的地方,反正都一样。这件事不能不使老挝人民以及所有致力于谋求老挝和平的人产生不安,而这种不安是有根据的。我们完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这个问题提出的要求。
除了立即撤出外国军事人员之外,苏联的协定草案还规定,停止向老挝输入各种各样的军备、弹药和军用物资。草案中有一项相应的保留条件规定,老挝可以保留国防上所必要的一定数量的常规军备。
苏联的协定草案包括了有关老挝监察和监督国际委员会的权限及其工作办法的主要条款。
因此,不言而喻,我们的草案的出发点是:老挝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国际监督都不应当变为外国对这个国家的事务进行干涉的工具。
苏联政府把两个文件的草案提交会议讨论。第一个文件是
“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第二个是“关于从老挝境内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以及关于国际委员会的职权的协定”。
下面就是这两个文件:
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
派有代表参加解决老挝问题的国际会议的缅甸联邦、柬埔寨王国、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法国、印度、老挝王国、波兰人民共和国、越南共和国、泰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重申有关尊重老挝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其内政的保证的原则,同意这些原则是和平解决老挝问题的基础,
注意到,根据1954年的日内瓦协定,老挝王国庄严地保证,奉行中立,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集团和联盟,不加入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使老挝承担军事—政治性质的和军事性质的义务的任何国际协定,不允许在其境内建立外国军事基地和军事据点,不允许外国把老挝国土用于任何其他军事目的,不允许往老挝派遣军队和军事人员,
考虑到,老挝代表在该次会议上曾经声明,这些义务将由老挝王国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宪法手续肯定下来并获得法律效力,
深信,老挝的独立和中立将有助于老挝沿着和平和民主的道路发展,有助于达到民族和睦和国家统一,并且也符合加强东南亚和平和安全的利益,
特郑重声明,他们承认、尊重和遵守老挝的独立和中立,不干涉老挝内政,不容许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者间接损害这个国家的主权、独立、中立和领土完整的行动。他们保证在给予老挝任何援助时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他们保证不把老挝拖入跟中立地位不相容的任何军事联盟或者别的联盟中去。他们保证不许往老挝派遣任何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不许在老挝建立任何外国军事据点,并且不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不采取可能使这个国家的和平遭到破坏的任何其他措施。
现今驻扎在老挝的外国军队和外国军事人员应当全部在所规定的期限内撤出。
本次会议的参加国一致同意,同老挝的独立和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有关老挝的条约和协定的全部规定,包括东南亚集体防御条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失去效力。
解决老挝问题的国际会议与会国把本宣言的通过通知大家,并呼吁世界各国承认和尊重老挝的独立和中立,并且不采取任何可能破坏老挝的独立和中立的行动。
在老挝的独立和中立遭到被破坏的威胁或者被破坏时,本宣言的参加国有义务进行磋商以采取措施来消除这种威胁。
本宣言是关于老挝中立的国际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宣言将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联合王国两国政府保管,并由它们把宣言的核实副本分发给解决老挝问题的国际会议与会国以及世界其他一切国家。
本宣言于1961年某月某日在日内瓦用俄文、中文、法文、英文和老挝文写成,共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
关于从老挝境内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
以及关于国际委员会的职权的协定
注意到1961年某月某日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本协定参加国政府议定下列各项:
第一节 关于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
第一条:所有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三十天内撤出老挝。
“外国军事人员”这个概念包括:外国军事使团、军事顾问、教官、谘询人员、观察员和任何其他外国军人,其中也包括在老挝武装部队中服务的外国军人,还包括所有同军事技术的供应、护理、保卫和使用有关的外国非军事人员。
第二条: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撤离老挝所通过的路线和地点将由老挝三种政治力量的代表(或老挝政府)共同确定。
第三条:禁止任何外国军队和本协定第一条指明的外国军事人员进入老挝。
第四条:从本协定生效时起,停止往老挝运入一切种类的军备、弹药、军事物资,为老挝国防所必需的一定数量的常规军备除外。
第二节 关于国际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由印度、加拿大和波兰的代表在1954年日内瓦协定的基础上组成的老挝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将根据老挝当局的请求,对老挝停火的情况实行监察和监督。它严格按照老挝三种政治力量签订的停火协定的范围进行工作,并同老挝当局实行紧密的合作。
第六条:国际委员会有责对协定第一条中规定的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撤离的情况实行监察和监督。
第七条:国际委员会按照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指示,对违反本协定第三条关于禁止任何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老挝的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国际委员会将同老挝政府合作,来进行其监察和监督方面的整个工作,而老挝政府将尽力协助国际委员会的活动;为了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能,委员会在征得老挝政府的同意后,将成立一些有关的小组。
第九条:除了有关纯系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多数票通过以外,国际委员会关于一切问题的决定均须一致通过。
第十条:国际委员会在1954年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共同领导和监督之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与国际委员会活动有关的经费,将由这次国际会议的所有参加国分摊。每一参加国分摊经费的比例将由它们之间的专门协议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国际委员会的活动期限问题,将由1954年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和老挝政府决定;三年以后,两位主席和老挝政府将就这个问题进行适当的磋商,并把它们的决定通知本会议的所有参加者。必要时,老挝政府可向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提出关于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停止国际委员会活动的问题。
第十三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将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联合王国两国政府保存,并将由它们把核实的协定副本分发给解决老挝问题国际会议的所有与会国。
本协定于1961年某月某日在日内瓦用俄文、中文、法文、英文和老挝文写成,共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
苏联方面在准备这些文件时,尽量考虑到了其他有关国家的意见,尽可能充分地反映出它们的愿望。我们希望,会议的参加者对苏联政府关于解决老挝问题的建议给予应有的注意,希望出席会议的各国积极地对待我们的建议。
在结束我的发言时,我想表示希望,会议与会者同我们一样,本着有效合作的精神,致力于顺利完成我们的会议所要解决的任务——确保作为中立国的老挝的和平独立的发展,巩固东南亚和全世界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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