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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两案宣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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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04
第4版()
专栏:

  扰乱金融两案宣判
【本市讯】市人民法院顷判决违法扰乱金融案二件:(一)往来平沪间单帮商张瑞明,勾结本市崇外永古斋经理李海亭,向其购买铜质嵌石烟灰碟、烟盒等百余件,于烟具中夹藏银元二百五十一枚,企图运沪私卖图利,在车站被查获。主犯张瑞明在沪,俟到案后另结,银元及藏运银元之烟具没收。李海亭协同贩运银元,处以与私运银元等价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永古斋伙友龙文启受其经理指使,帮同送银元至车站,予以教育,并令登报悔过。(二)本市延寿寺九十八号太和粮栈经理刘德会,私自借贷款项,非法经营银钱业,接受廊房头条五十一号久记织袜厂经理李一衡存款三十万元,按千元十八元行息;李一衡又曾介绍该厂工人郭庭斋放与西四马庄十号聚盛泉酒店经理苏敬庭人民币五千元,日息二十元。法院顷根据“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审刑字第一二七号训令判处太和粮栈停业三天,并科罚金二十万元;李一衡罚金十万元,苏敬庭罚金十万元。郭庭斋教育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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