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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度尼西亚友好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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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6-15
第1版()
专栏:

中国印度尼西亚友好条约
新华社1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本着维护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合作和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的精神和十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第二副首席部长兼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博士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维护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互惠原则和国际惯例,继续巩固两国之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将指派代表举行会晤,就有关共同利益的问题交换意见,并且考虑有关上述问题的合作办法和途径。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如遇有争端时,将根据兄弟般的真诚的友好精神通过外交途径和双方同意的其他办法协商解决。
第 六 条
本条约将由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交换。
第 七 条
本条约有效期十年。但缔约双方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并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失效。
第 八 条
本条约共二份,都用中文和印度尼西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约经缔约双方全权代表签字,以昭信守。
1961年4月1日订于雅加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陈 毅(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二副首席部长
兼外交部长 苏班德里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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