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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度尼西亚文化合作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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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6-16
第3版()
专栏:

中国印度尼西亚文化合作协定
新华社14日讯 1961年4月1日在雅加达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规定,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宪法程序,并且相互换文后生效。我国政府已于1961年4月22日核准该协定,并且于4月27日照会通知印度尼西亚政府;印度尼西亚政府也已经核准该协定,并已于6月14日照会通知我国政府。至此,该协定自6月14日起即行生效。协定的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的精神和十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了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互利的文化联系和文化合作,以促进和扩大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决定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第二副首席部长兼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博士
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力所能及和需要的范围内,将努力促进两国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医学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人士相互访问并促进上述各方面的经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互聘教授、学者、科学家赴对方国家进行短期讲学或长期任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给予对方政府所指定并为本国政府所同意的学生提供机会在本国学习,并愿意互赠一定名额的奖学金。双方留学生应尊重接受国的学制。
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条例和法律,将给予对方持有能够进入其本国高等学校的文凭的学生,享有进入本国高等学校的权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双方艺术表演家和艺术团体相互友好访问。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将设法派遣体育队或运动家进行相互访问和友谊比赛,并为训练对方体育教练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电影、新闻、广播和旅行机构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相互需要与可能条件下,采用下列办法,使本国的文化在对方国家内获得更好的了解:
甲、相互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展览会及其他文化展览会。
乙、相互举办介绍对方国家文化、艺术、电影的友好活动。
丙、鼓励和帮助双方公认的科学艺术组织如国家图书馆、科学、艺术和历史博物馆之间的联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相互同意条件下,将努力促进科学、教育和文化等出版物的交换,并且彼此给予翻译和出版对方著名的科学、文学和艺术著作的便利。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双方动物园之间在相互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动物交换。
第十条
本协定在互惠原则下,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实施,该计划将规定实施的各种条件和经费来源,并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或双方指定的代表于每年年底轮流在北京和雅加达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宪法程序并自换文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废除本协定时,则本协定有效期将继续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1961年4月1日在雅加达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印度尼西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毅(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班德里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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