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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人民政府布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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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10
第3版()
专栏:

  北平市人民政府布告
布城字第拾壹号
本府为建立及改善城市交通秩序,防止车祸,特制定: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已另行公布施行,希全体市民切实遵守,并特别注意下列四点:
(一)凡有碍交通之摊贩、棚户、均应遵照市政府五月二十四日城布字第七号布告所颁布的管理摊贩暂行办法及处理棚户暂行办法之规定,分别进行调整与转移。
(二)凡部队机关、团体、以及私人备用汽车,限期检查登记,凡装备不完整,机件失灵之汽车,一律禁止驶行。
(三)汽车、三轮车、胶皮大车、排子车、手车、自行车以及一切行人车马,自布告之日起,应即遵守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之规定,并服从交通警士之指导,不得妨害交通秩序,违者依法惩处。
(四)交通军警,应认真纠正过去放任和“不敢管”的错误观念。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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